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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傳承工具的新選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文章發表: 2021/05/20

陳連順

  • 文字工作者兼法學教育工作者

壹、 家族企業傳承紛爭的啟示

家族企業,是指家族成員中有人掌握企業經營權,例如,王氏家族掌握台塑企業經營權,或張氏家族掌控長榮企業經營權。近年我國發生許多家族企業經營權爭奪的案例,例如,T集團的經營權及遺產爭奪事件尚未完全落幕;又例如2016年2、3月發生C集團、S企業傳承紛亂,上演控制權爭奪戰;同年12月底也發生P生技因傳承紛爭,遭家族成員爆料竄改產品期限,賣過期健康食品,這些案例在在顯示家族傳承計畫的重要。2020年多個著名家族企業,包括J輪胎、H金控和D公司選出了新的經營團隊;J輪胎二代董事長接班後因為業績不振,在董事會中被旁系家族股東董事以選票撤換;H金控原董事長在人事不和、績效欠佳的情況下與家族股東協商後退位,並引入其次女任總經理(范博宏,2020)。

D公司第二代甲,股權平分給5個兒子,每位都取得0.313%,避免特別受到偏愛的孩子藉此獨裁專政,缺點是決策權不夠明確,大家都可以有意見。他的布局,讓檯面上的接班人乙顯得更有名無權。在第二代病重,第三代並未正式接棒的灰色地帶期間,D公司開始內鬥。最終,曖昧不明的交棒過程,造成後續紛亂。D公司企業傳承出問題,關鍵在於無明確規劃,長期以來被認定是接班人的乙,由於甲誤判股權均分給子女可以避免內部紛爭,不料就在甲病重之時,第三代於2005年開始展開激烈經營權爭奪戰,最終雖由乙等人奪下經營權(范博宏,2020),但經營不善,取得經營權的公司派持股比例偏低,市場派股東爭奪經營權無可避免,在2020年10月21日,市場派所召開的股東臨時會,百年歷史的D公司經營權確定變天,市場派奪得經營權。

家族企業傳承,接班人必須提前規劃安排,企業主如有傳承接班需求,不宜僅以遺囑方式進行,回歸公司股權與表決權的規劃才能由其選定的接班人接班,達到家族企業傳承的目的。以遺囑讓接班人接班,最受矚目的是,C集團創辦人F過世時,透過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小兒子W,引發繼承人間的紛爭,進而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

自書遺囑極容易引發後代的爭議,遺囑及事業傳承規劃宜及早啟動 ,否則,可能導致家族事業分崩離析。2016年2月19日,國內各大媒體頭條新聞競相報導F遺囑曝光,例如《蘋果日報》報導:「C集團總裁……上月20日過世,遺囑昨曝光,其估計有536億元存款、股票及不動產,都由二房獨子、現任集團副總裁暨航空董事長W繼承,且由W升任集團總裁。W昨在集團內部公告即起接任總裁,大房長子G等3名兄弟則透過集團發表聲明,對W逕行片面宣布升任總裁、將私密遺囑公諸於世之舉感到遺憾。C集團大房、二房之爭正式浮上檯面。」

以上知名企業傳承紛爭的重大啟示在於,家族企業傳承必須及早規劃並慎選傳承工具,以免傳承失敗,徒增子孫訟累!

貳、以閉鎖性公司為家族企業傳承工具

家族企業傳承,國內慣常使用的工具大致上有: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財產信託及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以上工具各有其優缺點,近年來最受關注的是,利用閉鎖性公司的章程規劃作為家族企業傳承的工具,L家族成立的MY紀念股份有限公司即是經典代表。閉鎖性公司讓企業自治更有彈性,且能鞏固家族企業的經營權。反之,基金會及公益信託長期淪為控股工具,違背其公益本質,頗受輿論非議,主管機關也研擬修改財團法人法、信託法以導正被扭曲、濫用的現象。本文主要在探討利用閉鎖性公司的章程規劃作為家族企業傳承的工具,但並不排除其他工具的靈活搭配。關於閉鎖性公司之規定,扼要說明如下:

一、度分散,股東關係緊密,決策速度加快,可因應經營環境的快速變動。閉鎖性公司的財務及業務資訊不必公開,例如L家族成立的MY公司雖然是DL公司持股最多的股東人數上限50人,股權不至於過法人股東,但MY公司的財務及業務資訊可以保密,L家族成員即透過MY公司掌控DL的經營權並享受其股息分配。

二、閉鎖性公司透過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法第356條之5),可以確保家族企業經營者的經營理念,防止股東勾結外人爭奪經營權,並能防止股份外流。

三、新公司法讓非公開發行公司(包含閉鎖性公司)治理更有彈性,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若僅置董事1人者即以該人為董事長,董事會的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公司法第192條第2項)。

四、閉鎖性公司可以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讓家族企業的資本制度更有彈性,對不同梯次的資本形成採取更具彈性的股價(認股價格)及發行數量安排。公司章程也可規定由董事會決議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不須經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356條之11第2項),且可洽特定人認購,排除股東及員工優先認購權,與非閉鎖性公司有所不同。另外,公司股東亦可以勞務抵充出資(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及第356條之12第3項),家族成員入股可以彈性運用。

五、公司可以發行複數表決權股或具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公司法第356條之7)。家族企業發行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的特別股,可使特定股東(例如家族企業創辦人)在特定事項具有最終把關的否決權,也可讓家族企業的接班人在公司經營決策上具有複數表決權,確保經營權的傳承分配。對於未接班的家族成員,公司可以發行無表決權股,讓他們享有優渥股利的分派。

六、家族企業可以每年多次盈餘分配(公司法第228條之1)。公司章程明定每季或前半年盈餘,經董事會同意即可發放現金股利,讓家族企業在盈餘管理運用上更具彈性......(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9期:家族企業傳承工具之選擇與運用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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