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稅法歷期

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規定之檢討

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事變,而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之困難,1976年制定稅捐稽徵法時訂定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反避稅條款之類型及司法審查

關於反避稅條款之類型及後續之法規適用,本事件之國稅局,曾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判字第630號判決)報經財政部核准按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依「營業常規予以調整」,經財政部於106年5月25日函覆實務之見解。

稽徵機關為清理欠稅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務觀察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之大宗案件類型為定期開徵之財產持有稅,而非交易稅;又財產持有稅的課徵對象原則為所有權人,可想而知,當所有權人死亡,無人代繳生前稅款,亦查無繼承人作為新所有權人(即未來開徵稅款核課對象)時,需要啟動評估是否選任遺產管理人,代為處理稅捐事務。

商法歷期

平均地權條例子法施行後之相關疑義探討──以例外許可可轉讓之公告為中心

2023年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修正限制預售屋及新建成屋之轉售,並於同年7月開始實施。立法意旨主要在於防止預售屋簽訂預約單後加價以換約轉售進行炒作牟利。但為緩和新法恐不當限制「非屬短期炒作之正當事由轉售」,於是在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中訂有除外情形,如轉售屬於「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得讓與或轉售,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之情形不在此限。

臺商赴中國大陸隱名投資之法律風險與防範──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風險防範之道為中心

中國大陸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民法典》施行前,完成了對591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檔的清理修正工作。

經濟歷期

科技業的跨國移轉訂價課題分析——概述無形資產的分類與安排架構

有別於上個世紀,今日各國經濟與生產力成長的驅力,主要源自資訊、技術、人力與組織資本,以及近年的AI應用等無形資產,「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2021年研究顯示,投資無形資產密度較高的產業,企業間生產力的差距會顯著擴大

臺灣廠商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條例之合規建議──以受管制客體為中心

自從中美貿易戰後,中國與美國之間的爭端從進出口貿易衍生至高科技軟體及技術的競爭,特別是作為軍民兩用產品的半導體、相關設備及零組件備受關注。臺灣廠商作為全球首要的電子零件製造及貿易商擁有在供應鏈中舉足輕重的地位,而受到美國的高度重視。

法律歷期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與估價專業判斷餘地

土地徵收地價補償「當期市價」之意涵為何?徵收市價查估辦法第17條與第28條關於估算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估價基準日」之規定內容,有無牴觸「法律優位原則」之意旨?

我國自願性碳權交易之會計處理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各國透過國際協定推動減碳行動。1997年《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強調「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並建立碳排放交易機制,使締約國可透過交易減排額度以達成減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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