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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土地先購後售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與戶籍登記法律問題分析

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於先購地辦畢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完畢之日起」2年內而出售後售地者,其意涵是否應解為須於先購地買賣移轉登記完畢之日起(往後計算)2年內辦竣其上建物之戶籍登記呢?不無疑義。

租賃住宅之租稅優惠評析

為解決國民居住問題,保障社會經濟弱勢者及無力購屋民眾的居住權利,政府近幾年來積極推動的住宅政策之一,即為提供8年20萬戶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增加住宅供給面資源,讓租屋成為購屋以外民眾的居住選擇方式之一,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市場均衡機制。

個人申報112年度CFC營利所得應注意事項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制度已於112年度施行,是以今(2024)年度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個人須調整計算CFC投資收益計入基本所得額繳納20%所得基本稅額

商法

平均地權條例子法施行後之相關疑義探討──以例外許可可轉讓之公告為中心

2023年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修正限制預售屋及新建成屋之轉售,並於同年7月開始實施。立法意旨主要在於防止預售屋簽訂預約單後加價以換約轉售進行炒作牟利。但為緩和新法恐不當限制「非屬短期炒作之正當事由轉售」,於是在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中訂有除外情形,如轉售屬於「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得讓與或轉售,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之情形不在此限。

歐盟反詐欺局對海關詐欺之調查

由於臺灣特殊的經濟、政治及地緣因素,廠商將受歐盟課徵高額反傾銷稅之貨物不實以臺灣做為產地而進口至歐盟,進而對歐盟海關施以詐欺而逃漏反傾銷稅之情況可謂屢見不鮮。此類行為不僅損害了歐盟境內之產業,亦損害了歐盟之財政收入。

經濟

從房市控管析論預售屋履約擔保

預售屋六大熱區主要為新北、桃園、新竹、臺中、臺南以及高雄,其主要客群分為三類:第一類為「自住用途」,例如:新婚夫妻、小家庭、年輕人等,訴求會以生活機能及移居性為考量;第二類為「置產用途」,主要訴求為交通便利及增值空間為首選;第三類是「投資客」,主打話題性及增值空間的建案會是首要選擇。

初論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影響──六都預售屋房市趨勢探討

平均地權條例(下稱條例)修正後,加計財政部房地合一稅、央行放款緊縮及最近剛過的房屋稅(俗稱囤房稅)等政策,全臺不動產(含預售屋)市場是一片哀鴻遍野,買賣方均觀望,筆者撰文時,該條例業經修正實施半年有餘,就市場觀察和政府公布資訊,綜整後提出淺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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