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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歷期

論自費收入申報之稅務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評析

國人享有完善之健保制度與豐富的醫療資源,部分名醫診所門前時常可見患者排隊等候,顯示其獲利能力不容小覷。然而,近年新聞屢見醫療診所集團涉及短漏稅捐之案例,坊間亦流傳醫療業界常捨核實記帳申報不用,而採取較簡便之推計所得申報方式,再以短報收入方式降低整體稅負之情形。

論稅捐稽徵機關代位權之行使

往昔民事法院否認稅捐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得以債權人身分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代位權,其論點或基於公法債權係並非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究本質與民法所規範之私法債權有其迥然不同之處,自不得援用民法專為保全私法債權而設定之規定

遺產稅各項證明書上人別登載實務案例研析

遺產稅的完稅證明上,載有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人別資料,若有遺囑則另外載有遺囑執行人及受遺贈人之人別資料。人別之登載雖屬實務運作之細節,但卻有許多值得注意之處。本文以下先簡介人別資料之確認及登載,再說明人別登載錯誤時之更正程序,接續說明現行實務為人別登載時,可能與土地法及個資法產生之衝突,最後以幾則實務案例說明人別登載之爭議。

商法歷期

平均地權條例子法施行後之相關疑義探討──以例外許可可轉讓之公告為中心

2023年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修正限制預售屋及新建成屋之轉售,並於同年7月開始實施。立法意旨主要在於防止預售屋簽訂預約單後加價以換約轉售進行炒作牟利。但為緩和新法恐不當限制「非屬短期炒作之正當事由轉售」,於是在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中訂有除外情形,如轉售屬於「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得讓與或轉售,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之情形不在此限。

國土計畫法對不動產權益影響之探討

為使空間有序發展,避免土地使用相互干擾並進行有效率的土地使用,而定有空間規劃及管理法規,即已實施半世紀之久的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國家公園法,分別針對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進行規劃與管理。

經濟歷期

以限縮銀行貸款抑制不動產投資之政策評析

為了讓年輕人買得起房,財政部與公股行庫推動的新青安房貸,大幅放寬房貸的條件,例如還款年限長達40年,寬限期達5年等。不少財力有限的年輕人有機會取得貸款,晉升有房一族。但放寬貸款條件的後遺症,就是信用過度擴張,也造成房價狂飆。

臺灣廠商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條例之合規建議──以受管制客體為中心

自從中美貿易戰後,中國與美國之間的爭端從進出口貿易衍生至高科技軟體及技術的競爭,特別是作為軍民兩用產品的半導體、相關設備及零組件備受關注。臺灣廠商作為全球首要的電子零件製造及貿易商擁有在供應鏈中舉足輕重的地位,而受到美國的高度重視。

法律歷期

遺囑未記載的遺產如何分配?

臺灣在202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20%,而臺灣財富的現況則多集中為高齡者所有。另外,隨著財富傳承觀念日漸普及,多數人對於遺囑也不再視為不祥禁忌,因此預立遺囑已成為許多擁有財產,且又為安排財富適當歸屬、避免子女紛爭者,詳加運用的傳承工具。

我國自願性碳權交易之會計處理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各國透過國際協定推動減碳行動。1997年《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強調「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並建立碳排放交易機制,使締約國可透過交易減排額度以達成減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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