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本文以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最新修法之適用規定為主軸。綜合所得稅部分,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調高及試管嬰兒之醫療費用得列舉扣除外,最大亮點為個人網紅課稅之最新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應留意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捐贈費用加成認列比率之上調。
貳、綜合所得稅申報最新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免稅額及扣除額
申報114年度所得之免稅額為每人97,000元,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年滿70歲,免稅額為145,500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131,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26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金額為218,000元;每人最低生活所需費用為213,000元。此外,涉及修法適用新規定之扣除額,如下:
(一) 自113年度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以上每人22.5萬元,並取消先前之「排富限制」。
(二) 自113年度起,「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為「特別扣除額」,最高可扣除18萬元,即使採標準扣除額者亦得適用。但須注意: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境內不得有自有房屋;若接受政府租金補貼,應先扣除補貼後餘額再申報;適用「排富條款」之限制,適用稅率逾20%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則不適用此項扣除。
(三) 自114年度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以減輕家庭照護之成本負擔,但仍受到「排富條款」之限制,以減輕中低收入家庭之長照負擔。
(四) 醫藥及生育費: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 ,發布納稅義務人列報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俗稱試管嬰兒)之醫療費用,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適用於114年10月16日函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
二、財產交易所得
我國自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房地合一2.0),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之課稅所得,適用「房地合一2.0」規定,自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舊制),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個人出售取得自2015年12月31日前房地產,適用所得稅舊制之規定,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出售舊制房屋則應依實際交易金額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114年度稽徵機關應按規定標準計算其所得額。共有兩種課稅方式:
(一) 收入推計課稅
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豪宅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4年度之豪宅金額門檻與113年度相同: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 現值推計課稅
未達前述「豪宅金額門檻」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4年度考量部分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及與鄰近地區衡平,財政部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比率最高者為50%,適用於臺北市中山區、松山區、中正區、大安區及信義區之舊制房屋;次高為48%,坐落於士林區、內湖區、大同區及南港區之舊制房屋;第三高為47%,臺北市北投區、萬華區、文山區,及新北市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新店區、蘆洲區、新莊區、土城區及林口區之舊制房屋;比率最低者則為8%,詳情請參照「一百十四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三、個人網紅收入課稅
財政部2025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係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台」,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規定。
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二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個人網紅於平台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台,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個人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之創作,透過平台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台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台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76期 訂閱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