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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也可能要課稅

文章發表: 2021/01/18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新聞稿表示1,有民眾詢問,如果因為對方違約,而經過法院判決收到違約金後,這筆收到的「違約金」,是否也應計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呢?

違約金的性質

民法第216條的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既然是填補損害,為什麼還會要課稅呢?

讓我們再詳細端詳本條文的內容,損害賠償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所受損害較容易理解,即因為對方違約,而導致我方遭受的損害,例如甲委託乙做室內設計,乙非但沒有完成,還把室內裝潢搞得一團糟,讓甲必須另外委託廠商善後,並且重新鋪設管線。這另外委託廠商多花的一筆錢,使得甲原先的財產變少了,就是所謂的所受損害。

那麼所失利益呢?套用國稅局在這則新聞稿所舉的例子:「甲君房屋出租予乙君居住,嗣因房屋漏水致乙君無法居住,且自購之家具受損,乙君除向甲君提前解約外,並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君需賠償乙君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及搬遷補償費10萬元。……補償費10萬元,非損害賠償性質,乙君於取得該筆所得時,應列報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

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發現,乙的財產因為漏水而減少的部分,只有家具受損的40萬元,但乙原本按照契約可以居住的期間,因為甲的問題而必須解約,這些原本按照契約應得的利益,就稱作「所失利益」。

至於違約金屬於哪一種?按民法第250條的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是包含兩者。

只有所受損害免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其原理在於,對於所失損害的填補,只是把當事人財產減損的部分填補起來,當事人的財產根本沒有增加,自然也無所謂課稅的問題。但問題在於,所失利益可就不同了。

在前面我們提到,所失利益是指依照契約「原本會獲得的利益」,例如上游廠商如果如期履約,下游廠商就可以獲得轉售的利益。而這轉售的利益,是財產的增益,原本就應該是要課稅的,自然不應變成損害賠償之後就免稅,所以仍在應稅的範疇。換言之,我們一開始提到的違約金,則應視其為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來決定要不要課稅。

小結

然而,本則新聞稿算是一個通案性的說明,如果法院判決賠償,自然會區分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但若是雙方和解契約所約定之和解金、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則難以定性,所以有被認為所失利益,並作為其他所得課稅的風險。建議於簽約時,如果有違約金的約定,同時具體約定所受損害即所失利益的比例或數額,以免後續爭議。

註釋

  1. 財政部,〈因所失利益取得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2020年4月6日。(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4e5c8bbf33b4bbb92136b6ce1dd5fd3)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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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歸屬時點——以違約金收入判決為例
  2. 民法第二一六條第二項所失利益的認定
  3. 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中所受損害與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概念區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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