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說明
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係由審計準則委員會參考國際審計準則第315號(ISA315)之相關規定,全文計六節共265條及6個附錄,合計171頁,內容相當龐雜,採逐條解析方式並不易掌握該號公報全貌。據此,筆者擬透過主題式引導帶領讀者進入跨時代的審計新面貌。筆者將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及相關公報,整合為四個主題,分別為:
- 主題一:查核規劃作業之核心
- 主題二: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主題三:對受查者取得必要之瞭解
- 主題四:內部控制制度與使用資訊科技之風險、一般控制及對查核工作之影響
(六) 固有風險因子
1、查核人員於辨認並評估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應瞭解及應用「固有風險因子」(Inherent risk factors)。
- 「固有風險因子」係指某些事件或狀況之特性,其於考量控制前可能影響個別項目聲明易發生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不實表達之可能性。
- 「固有風險因子」將影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likelihood of occurrence of a misstatement),或潛在不實表達對於財務報表之影響程度(magnitude)。
- 查核人員於對「受查者及其環境」、「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及會計政策」取得瞭解時,亦應瞭解管理階層於編製財務報表時,固有風險因子如何影響聲明易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
- 查核人員對受查者內部控制取得瞭解並無助於辨認及評估固有風險因子,亦即固有風險因子與受查者是否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控制運作有效性無涉。
- 為協助查核人員評估固有風險(IR),增訂「固有風險因子」(Inherent Risk Factors)以衡量個別項目對不實表達之敏感度。另為協助查核人員評估固有風險(IR)之變異程度,增訂「固有風險光譜」(Spectrum Of Inherent Risk)概念。
【作者叮嚀】例如:
2、固有風險因子可能為質性(Qualitative)或量化(Quantitative),且影響聲明易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
- 與「依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規定編製資訊」(下稱財務資訊)有關之「質性」固有風險因子,包括:
- 複雜性(Complexity)。
- 主觀性(Subjectivity)。
- 變動(Change)。
- 不確定性(Uncertainty)。
- 導因於管理階層偏頗或其他舞弊風險因子(在其影響固有風險之範圍內)之易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susceptibility to misstatement due to management bias or other fraud risk factors insofar as they affect inherent risk)。
- 除前揭固有風險因子外,可能之其他固有風險因子,包括:
- 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質性或量化因素相當重大。
- 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項目組成缺乏同質性,或其數量眾多。
3、財務資訊有關之「質性」固有風險因子,詳析如下31:

4、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中之固有風險因子32

(七) 查核規劃作業之書面紀錄
1、查核人員應將查核規劃作業列入查核工作底稿之事項包括:
- 查核團隊所進行之討論及所達成之重大決定。
- 查核人員透過風險評估程序對受查者及其環境、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流程、監督流程、資訊系統及溝通所取得瞭解(包含相關評估)之主要內容及其資訊來源,以及所執行之風險評估程序。
- 查核人員透過執行風險評估程序,對控制作業組成要素取得瞭解時,對所辨認控制之設計所作之評估,以及確認該等控制是否付諸實行。
- 所辨認及評估之整體財務報表及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包括顯著風險及僅執行證實程序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風險,以及作成該等重大判斷之理由。
2、對於續任查核案件,某些工作底稿可持續使用,惟於必要時應予以更新,以反映受查者營運或流程之改變。
3、除其他考量外,查核人員可能無法以單一方式將查核過程中已運用之專業懷疑記載於查核工作底稿,惟查核工作底稿仍可提供其已運用專業懷疑之證據33。
【公報重要釋例】
- 當執行風險評估程序同時取得可驗證及可反駁管理階層聲明之證據時,查核工作底稿可能包括查核人員如何評估該等證據,包括評估查核證據是否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及評估提供適當基礎所作之專業判斷。
4、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其他基本準則之規定,該等規定下之查核工作底稿可作為查核人員已運用專業懷疑之證據:
- 查核人員於設計及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應以不偏頗之方式取得查核證據,即不偏向取得可驗證(corroborate)風險存在之查核證據,亦不偏向排除可反駁(contradict)風險存在之查核證據。
- 查核團隊主要成員應討論受查者對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之應用,以及其財務報表易發生重大不實表達之可能性。
- 查核人員應對受查者會計政策變動之原因取得瞭解,並評估受查者之會計政策是否適當,以及其與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是否一致。
- 查核人員應基於所取得之必要瞭解,評估受查者之內部控制制度組成要素就受查者之情況(考量其性質及複雜性)而言是否適當,並決定是否已辨認出一項或多項內部控制缺失。
- 查核人員應考量所有自風險評估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無論該等查核證據係可驗證或可反駁管理階層所作之聲明),並評估自風險評估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是否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及評估提供適當基礎。
- 查核人員應評估其對重大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未存有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決定(亦即未被決定為主要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是否仍屬適當(如適用時)。
5、可擴縮性(Scalability)34
- 查核人員應運用專業判斷決定書面化方式。為支持查核人員所作困難判斷之理由,可能須有更詳細之書面紀錄。該等書面紀錄可使有經驗之查核人員縱未參與該查核案件,亦能瞭解所執行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對較不複雜受查者之查核,查核工作底稿之格式及範圍可能較為簡化且內容相對扼要。
- 受查者之性質、規模、複雜性、內部控制制度及可提供之資訊,以及查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所使用之查核方法及技術,均影響查核工作底稿之格式及範圍。
- 查核人員對受查者之瞭解及相關事項無須全部書面化,書面化之關鍵要素可能包括查核人員據以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事項。
- 然而,查核人員於辨認並評估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無須將所考量之每一固有風險因子予以書面化。
【公報重要釋例】
- 對較不複雜受查者之查核,查核工作底稿可同時結合整體查核策略及查核計畫之書面紀錄。此外,風險評估之結果亦可單獨書面化或作為進一步查核程序書面紀錄之一部分。
註釋
- 本文章有關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著作權專屬於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有,本人基於研究目的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公報內容閱覽專區取得並摘錄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