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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財報不實賠償責任創天價之成因──評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2號民事判決

文章發表: 2023/09/11

黃正欣

  • 萬國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壹、前 言

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0條之1有關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一向為法界討論之重點,蓋其不論因果關係、比例責任或損害賠償計算等,皆有諸多值得探討之處。惟近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或本案),判命二名簽證會計師就不實財務報告各負25%之責,並使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與該二名簽證會計師負連帶責任,等同使會計師事務所負50%之賠償責任,引起會計師界對此議題之高度重視。若以系爭判決判賠金額新臺幣(下同)50億餘元換算,會計師事務所應負高達25億餘元之責,堪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團體訴訟求償史上,法院判決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賠償金額最高者,投保中心甚至於評估後決定不就會計師責任比例部分提起上訴。賠償金額之所以如此驚人,實係系爭判決於眾多既有爭點所採擇之見解所致,能探討之處甚多,本文於此僅先就造成該高額數字之最主要關鍵,即:系爭判決所持有關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責任比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及持有人之見解,進行評析。

貳、本案事實

K公司為設立於英屬開曼群島並自2015年3月25日起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掛牌上市之第一上市外國公司;中國的L公司為K公司透過子公司100%轉投資之孫公司,同時為K公司之主要營運主體。甲於2017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間擔任K公司董事兼董事長,同時為L公司之董事長。

2019年間,甲將L公司之機器設備設定抵押,以擔保其個人掌控之C公司對G銀行之貸款債務(下稱系爭抵押)。惟K公司之2019年第3季、第4季、2020年第1季財務報告(下合稱系爭財報),卻未揭露L公司機器設備設定抵押等相關內容;迄至K公司於2020年8月6日盤後召開記者會揭露系爭財報不實之資訊,K公司之股價自次交易日即同年月7日起連續7個營業日均重挫至接近跌停,嗣K公司股票自2020年8月18日起停止交易。投保中心為此代投資人向甲、K公司董事(包含獨立董事)、於系爭財報上簽章之會計主管、二名簽證會計師及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求償,請求渠等賠償共計53億40,793,056元。

參、本案主要爭點及系爭判決所採見解

承上,本案判賠金額甚高,主要係因系爭判決於既有爭點採擇較有利於投資人之見解所致,舉其要者有三:

一、針對持有人得否求償及其因果關係,系爭判決肯認持有人亦得推定因果關係,此等同免去持有人向來求償遭遇之難題而使持有人得以求償。

二、就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系爭判決雖謂「損害數額應扣除非屬不實財報之變動狀態」,似採淨損差額法,惟其實際仍以毛損益法計算。

三、就比例責任部分,系爭判決在令同案被告董事僅負2‰,即2‰比例責任之同時,卻使會計師各負25%之責任比例,並使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因與二位會計師連帶而負50%之責......(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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