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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509 (93期) 生育費之列舉扣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稅簡字第15號判決評釋【學習式判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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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篇名

生育費之列舉扣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稅簡字第15號判決評釋【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Itemized Deductions of Childbirth Expenses: Comment on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ment No. 15 in 2023

作者

桂祥晟

閱讀核心

距今13年前,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01號解釋,針對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所須支付之醫藥費,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要求須付與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則不得申報列舉扣除,認定構成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關鍵詞

生育費性別歧視列舉扣除額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509 (93期)

起訖頁

055-060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5090069015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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