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903 (15期) 反避稅條款與共同申報準則機制對台商使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帳戶之影響【台商稅會通】
中文篇名

反避稅條款與共同申報準則機制對台商使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帳戶之影響【台商稅會通】

英文篇名

Impact of Anti-tax avoidance and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Offshore Banking Units Account

作者

張淵智劉福運林岳喬

閱讀核心

就台灣反避稅的制度體系來看,所得稅法第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優先檢視,而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則補位於後,至此反避稅條款與法令已然健全;加上共同申報準則(CRS)機制下,逐步取得由他國交換回報可協助查核PEM與CFC的金融資訊,在三者的相輔相成下,勢必對台商常用的紙上公司或租稅庇護所架構,及其所開立的OBU帳戶,甚至是海外帳戶,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這點值得台商與金融機構進一步評估與了解,並依法調整企業或個人的投資架構。

延伸學習

台商常用的紙上公司或租稅庇護所這種免稅型態的法人實體,其所開立的OBU帳戶或海外帳戶,金融機構會如何進行CRS機制的帳戶持有法人辨識?紙上公司的主要營運地址與PEM在何處?是否有在PEM申請稅籍登記,取得稅籍編號(TIN)並依法繳納營所稅?若未能通過金融機構的CRS辨識,其新帳戶的開戶申請,或既有帳戶的後續服務,會產生哪些影響?

關鍵詞

CRS共同申報準則反避稅OBU境外公司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903 (15期)

起訖頁

136-139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19030015016  複製DOI  DOI查詢

QRCode

上一篇

歐盟金融產業中的監理科技及監理概念之再理解【新知評價】

下一篇

兩岸購買國外勞務課稅制度之比較【台商稅會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