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財報不實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再探討──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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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 Study on Civil Liability for Financial Report Misrepresentation: Comments on a Supreme Court Decision: 2022 Taishan Zi No. 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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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核心 |
本文針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之旨,延伸探討財報不實之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證券投資人買進股票與財報不實間之交易因果關係、可否適用美國法上詐欺市場理論等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另進一步探及證券持有人是否宜作為原告之立法爭論,並於損害填補原則下,剖析財報不實最適宜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 |
延伸學習 |
我國普遍質疑將持有人列為請求權主體之妥當性,認為立法者似乎過度擴張對投資人之保護,蓋持有人於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上,將遭遇困難,而在立法爭論上,大多見解主張,現行法有關持有人之規定,完全牴觸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應該盡早將該條中「持有人」自請求權人中移除。然而此點有待持續觀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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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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