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昔日東家、今日對造──網紅藝人與經紀公司間的「藝 名」商標爭奪【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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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Stage Name Trademark Battle: Internet Celebrity vs. Management Company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今日之演藝產業因藝名所帶來的商業價值極為可觀,網紅藝人或經紀公司因而常將藝名申請商標,以保護此一無形資產,然若雙方簽訂之契約對此智財權約定內容模糊或未約定,當雙方分道揚鑣後,此商標權歸屬常成為爭奪的重點所在。由此,本文將藉由著名樂團之商標爭議案件衍生之相關法院見解,提供讀者法律上之評析觀點。 | |
延伸學習 |
為避免前述爭議,藝人與經紀公司簽約前,可事先將藝名之商標申請權等歸兩方共有,或雖然歸屬於公司,但藝人享有縱使經紀合約終止仍得支付一定對價而繼續使用之權利等方式。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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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063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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