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兩岸台幹出差之所得課稅問題──短期出差之時間要件【台商稅會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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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Discussing the Different Taxation of Incomes from Taking a Business Trip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Based on the Conditions of Time Period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針對跨境非獨立勞務所得,聯合國稅約範本第15條第1項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稅約範本第15條第1項皆係以勞務提供地原則作為所得來源國之認定判準。惟若屬「短期出差」之情事,則於滿足特定法規範(以我國內國稅法為例,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但書)之要件時,得該當勞務提供地原則之例外,毋庸向出差提供短期勞務之國家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 |
延伸學習 |
居住者短期出差之時間要件,除本文討論之出差時間要件外,尚有居住者之居住期間要件。居住期間依所得稅法§7II②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128-136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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