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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稅法分道揚鑣——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解析【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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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Request for Distribution of the Difference in Remaining Property between Spouses: Divergence between Civil Law and Tax Law: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s Judgment No. 11 of 2024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稅法課稅的法律關係或事實常源自於民事法律的規定,但從立法目的而言,稅法有其異於民事法律的特性,故當稅法存在特別規定,在課稅法律適用上未必要完全遵循民法的規定。當民法與稅法交互影響時該如何適用,乃是極具爭議性的問題,在遺產稅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爭議問題上,憲法法庭即依據稅法的特性下了判決,也宣告稅法中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未必等同民法上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然而,除憲法法庭已宣告違憲的部分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稅法與民事法律有不同的適用標準仍值深入探討,本文依憲法法庭的邏輯推理進一步予以論述與分析。 | |
延伸學習 |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基於繼承權保障,要求遺產納稅義務應合理計算與分配,未來稅務遺產與民事遺產相互脫鉤的發展,乃至於考量個別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以符公平性的修法,值得觀察。然而,總遺產稅架構下修法恐仍治絲益棼。若個案導向,事前透過民法並考量稅務差異而妥善規劃,則屬良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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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0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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