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911 (23期) 從納稅者權利保護談債權人因執行債務人財產取得分配款項之課稅問題【月旦時論】
中文篇名

從納稅者權利保護談債權人因執行債務人財產取得分配款項之課稅問題【月旦時論】

英文篇名

Taxpayer Rights Protection: Discussion of Income Tax Implementation on Payment Received by Creditors from Debtors' Property for Compulsory Enforcement

作者

邱筱惟

閱讀核心

財政部於2019年7月1日發布令釋,就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之案件,債權人主張該分配款項應於本金債權額度內先予受償者;另債務人如死亡且無其他受償可能之情形,債權人亦可以主張以本金債權先予受償,俟獲償金額超過本金時,始就超過的部分列為所得課稅,有效落實納保法第7條之立法精神。

延伸學習

本文主要說明債權人因執行債務人財產取得分配款是否應列為所得,如未妥善處理將形成非常大的稅務規避空間,例如償還債務究竟屬於利息或本金,需加以證明。然而在稅法上,此類型爭議不在少數,因此在修改稅法時,需加以考量其稅收合理性。

關鍵詞

民法第323條利息所得強制執行綜合所得稅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911 (23期)

起訖頁

038-042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19110023004  複製DOI  DOI查詢

QRCode

上一篇

獨立董事執行業務指引【本月企劃】

下一篇

突破國立大專處理折舊性資產會計原則之窠臼【月旦時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