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繼承人移轉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未完成過戶房地之所得核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6年度判字第22號判決分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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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Effect of Estate Tax and Income Tax for Decedent to Disposal of Real Property before Death: Comment on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ment No.22 in 2017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依現行遺贈稅法規定,與不動產相關之價值認列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為核算之基礎。筆者認為,不動產價值之認定,除法規上應酌修不利納稅義務人之處,避免因稅制缺失造成人民權益之損害外,在核實認定之技術上亦屬以有效證據量化稅基之能力,此為稅捐稽徵之合理且必要之基礎,以維護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 | |
延伸學習 |
按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個人繼承房屋、土地時,並遺有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惟該函釋是否有矯枉過正,得進一步探討。 | |
關鍵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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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098-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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