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聯合行為之認定──析究111年公處字第110041號處分案【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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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Finding of Concerted Action: A Review of the Fair Trade Commission’s Decision Gong-Chu-Zi No. 110041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競爭廠商間若非必要,應盡量避免參加預期競爭對手將出席之招待活動或與競爭對手共同進行活動。公平交易法第14條所定聯合行為之合意於個案中常無直接證據,而須以相關產品市場狀況等間接因素判定之,因而就事業之行為是否構成聯合行為,執法上容有爭執空間。本文謹以公平會111.6.17公處字第110041號處分書案件,探討公平會就聯合行為之判斷基準,提供評析供各界參考。 | |
延伸學習 |
三家航空公司主管一起喝咖啡,聊到市況,隨口一句談及票價,就被當作「聯合行為」裁處罰鍰。公平會採從寬認定的立場,對競爭者間的橫向聯繫產生嚇阻、寒蟬效應,故對於具備一定市場規模的業者宜思考訂立明確、公開與透明的同業接觸規則,或可避免無妄之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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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0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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