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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常見的錯誤樣態(上)

文章發表: 2020/04/28

燭光︱任職國稅局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已於今(109)年2月底發單補徵,緊接著108年綜合所得稅又將於5月1日申報,究竟該怎麼做才能避免事後被國稅局補稅呢?以下帶讀者們來了解。

基本資料填寫錯誤、夫妻未(誤)合併申報

別懷疑,每年綜所稅申報案件就是會有納稅人將自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身分證字號」、「親屬關係」、「出生年次」填寫錯誤,此等類型錯的誤將直接影響免稅額、子女教育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尤其當身分證字號誤填為他人,有可能影響原本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他人,因扶養親屬重複而不符合稅額試算的條件。

我國綜所稅採家戶制的設計,除了當年度結婚、離婚、符合法定分居條件或配偶之一方由子女申報以外,婚姻關係持續中之納稅人依法應「合併申報」。要注意的是,所得稅申報落後1年(107年的綜所稅在108年申報),因此部分108年結婚或106年已離婚的納稅人會在申報107年綜所稅時誤申報為有配偶,受扶養親屬的死亡年度也應一併注意。

部分民眾申報未取得我國身分證之配偶或外籍親屬,如果該外籍親屬有居留證,申報時的身份證字號就必須填「居留證號碼」,所得才能歸戶;其次,因各國之間戶政系統無法相互勾稽,納稅人在申報時務必檢附當年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原則要翻譯為中文),大陸地區則應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再交由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件,若未提示遭國稅局要求補件,可別以為稅務人員在刁難喔!

重複申報受扶養親及不合規定之其他親屬免稅額

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立法意旨,係考量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因負扶養義務而增加其生活上的負擔,為保障納稅人及受扶養義務人之基本生存權而給予的扣除項目。其性質為生活費的減除,與其他基於政策目的的租稅優惠不同。

由於父母子女及夫妻間應負生活保持義務,此類親屬間只要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受扶養義務人間有無謀生能力之事實即可申報。實務上常見「多位子女同時申報父母(或祖父母)」、「離婚之父母同時申報子女」及「父母子女間同時申報彼此」等重複申報免稅額的情況。筆者建議,在申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前,應先行協議,如協議不成,應檢附具體扶養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若屬父母僅其中一方有所得,擬將無(低)所得的他方改由子女申報為受扶養親屬,父母在申報綜所稅時,應以自行申報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並將配偶的基本資料刪除(或留白)。

至於「其他親屬」(甥、侄、叔、伯、姨、姑)仍以具備『法定扶養義務』且有具體扶養事實者為法定要件,諸如其他親屬的父母填寫切結書聲明自己的子女交由自己的兄弟姊妹扶養(按:扶養義務與私法契約不同,不得讓與),或納稅義務人主張提供經濟上的協助,均非屬具法定扶養義務的情況,稽徵機關仍將依法剔除補稅(詳見法院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案件類別:民事、行政,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全文內容:其他親屬)。

此外,扶養須注意法定扶養順位的問題,原則上以親等較近者優先。近來實務對直系親屬間有採扶養事實的見解,擁有扶養權或親等較近者如未盡扶養義務,仍有不核認免稅額之案例,但其他親屬部分縱然同居一家也僅具家長家屬間的關係,扶養順位仍在其父母、祖父母之後。正因為扶養有諸多法定要件,不是納稅人所認為的先報先贏!

重大傷病卡不得申報身障扣除額 教育及幼兒扣除額原則以父母為限

依所得稅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者(按:經醫療機構鑑定,衛生局審核,由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及由專科醫師診斷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嚴重病人才能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如果納稅人僅持有「重大傷病卡」或「醫師診斷證明」,都不符合身障扣除額之規定。

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兩項特別扣除額,除祖父母代位行使扶養義務外(隔代教養),仍以「父母為限」,前者必須是就讀大學以上(含專科四年級),後者為5歲以下且有排富條款。若是由兄姊申報弟妹、叔伯扶養侄子或非隔代教養之祖父母扶養孫子女,都不能適用扣除。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我國司法體系在廢除判例進入大法庭時代後,有關綜合所得稅的第1案,是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否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提字第3號裁定,維持原見解,即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得適用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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