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會計
文章發表:2018/11/16
伴隨國際貿易的熱絡,外國營利事業賺取由我國個人或企業所給付之所得是否需繳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往往成為重要問題。此不僅牽涉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經營會否受雙重課稅,更重要的毋寧是我國個人或企業因未辦理扣繳,除嗣後遭稅局責令補繳外,高額罰鍰亦隨之而來。
文章發表:2018/11/02
實質課稅原則,乃稅捐法上重要之原則,意義乃為課稅應按一個人以事實為基礎所具有之負稅能力,定其納稅義務之有無及其應納稅額。
文章發表:2018/10/19
訴願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原處分機關查獲其漏報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42,626元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郵政簡易人壽吉利、步步高升保險契約」之保險給付13,360,000元
文章發表:2018/10/05
上訴人原名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勇○公司),於民國97年1月1日與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舊復○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復○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