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會計
文章發表:2018/07/09
上訴人民國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0元及其他損失1億5,567萬7,110元(其他營業外費用1,067萬7,110元及減損損失1億4,500萬元),經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上訴人列報減損損失1億4,500萬元
文章發表:2018/04/20
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文章發表:2018/04/18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針對法律問題「課稅處分認定事實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否援引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退稅?」作成決議文如下:
文章發表:2018/04/02
某甲於繼承發生後,未申報被繼承人某乙之遺產稅,經稅捐稽徵機關以查得之遺產總額核定稅額,並處以罰鍰,後某甲並未續為行政救濟,應而案件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