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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節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等宗教儀式之稅務規範與評析

文章發表: 2019/08/01

施敏

  • 高點教育出版集團 教授 財政學&稅務法規 施敏博士

今天來跟大家談談每逢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時,必定在眾多善男信女間引發之疑義及議論的話題。民眾關心的層面,在於安太歲或點光明燈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列舉扣除?而專業會計師或記帳士的重點,則是宗教團體之該項收入是否屬於應課徵營業稅銷售貨物或勞務

我們來看看主管機關怎麼說?

在綜合所得稅方面,國稅局多次發布新聞稿表示:「民眾到寺廟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的費用,不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列舉扣除。所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部分民眾無償捐贈立案寺廟得列舉扣除,惟於寺廟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祈求順遂福氣,此種具有『對價關係』之支出,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在營業稅方面,財政部98/04/17台財稅字第09804501380號函指出:「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撤、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則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無非希望藉寺廟經常性之作法會、誦經,以保其前途光明和平安,寺廟提供該項服務,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自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所得稅的新聞稿指出「點光明燈...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關係,非屬無償捐贈性質」,認為其屬於提供勞務之相對代價;而營業稅之上述函令卻指出「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您是否跟我一樣,對於所得稅的認定理由及營業稅之函令說明產生疑惑與矛盾?

茲列出營業稅與銷售勞務之相關規定,以供參酌: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明確指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2. 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3. 銷售勞務之起徵點,為每月平均銷售額4萬元。

綜上條文所述,無從判斷該等行為非屬銷售勞務之行為,該營業稅解釋函令之認定,疑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宗教團體提供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撤、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若是基於崇敬神明及尊重宗教儀式的角度而給予免稅,大眾是可以理解及接受的,唯必須合乎法理。企盼主管機關全盤審視所稅稅法及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後,給予民眾更完整的解釋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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