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反避稅聲浪下,不論是BEPS(OECD之税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和CRS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針對金融單位的資訊交換回報,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緊接著,開曼群島和維京群島(BVI)等免稅天堂地區在2019年初陸續引進了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的新規定,反避稅思潮陸續到位的方向已逐步清晰,針對經濟實質法的基本概念如下
實施日期
法令時間點在2019/6/30和2019/7/1分別開始實施,並且規定在2020年底作首次申報
適用對象
經濟實質的大方向主要針對九大類活動,九大類大約分類如下:
- 銀行業務
- 融資和租賃業務
- 經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 基金管理業務
- 控股
- 保險
- 航運業務
- 智慧財產業務
- 營運總部業務
若符合以上業務內容則需要經濟實質,即是需要在開曼當地有雇員工,有地址,等等實際營運行為,但事實上針對落實的細節以及配套方式,目前尚未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僅能就架構規劃以及下一步的調整架構做準備計畫,且在調整過程中,也需考量各方面的稅務成本以及調整的變動是否造成更大的影響,現階段尚需要更多實務案例來確認操作合理性,未來需要持續的關注和適應。
另外,除了經濟實質法,最新的《開曼群島公司法》2019年修訂版 已於2019年8月8日也在開曼群島憲報中發佈。
以下擷取為其中幾項重要的變更給各位讀者參考:
一、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
(一)公司的現任董事名單,以及在適用情況下,現任候補董事名單,均需備存於公司註冊處供公眾查閱。查閱須收取相關費用。
(二)公司需要就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內的任何更改通知註冊處,其報告期限由60天減至30天。
二、股東名冊
(一)公司必須在其股東名冊上確認每位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的數量和類別,包括所持有的每一相關類別的股份是否具有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投票權,以及這些權利是否有條件規限。
(二)在修訂法實施後所設立或者登記的公司,應當在此修訂法實施日起計三個月內遵守相關法規。
(三)在修訂法實施日或之前已設立或登記的公司,應當在此修訂法實施日起計六個月內遵守相關法規。
(四)任何公司如不遵守上述規定,將被罰款5,000開曼元; 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員在知情的情況下故意授權或允許此類違法行為,將受到類似的處罰。
三、實益所有權名冊
(一)違反「公司法 (2018年修訂版) 」規定的實益所有權報告義務的處罰有所增加:
- 如屬初犯,將處罰款25,000開曼元。
- 如屬第二次或之後重犯之罪行,將處罰款100,000開曼元。
- 如公司被裁定第三次違法,法院可命令註冊處將該公司除名登記,就如註冊處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公司未有經營業務或沒有運營一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