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關於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規定,聚焦於營業活動中常見的交際費以及自用乘人小汽車。本文旨在透過稅務中立原則與會計上成本收入配合原則的分析,指出現行一概禁止扣抵的規定,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導致稅負不公,並與部分產業的營運實況及資產的實際用途產生落差。
然而,在討論修法芻議前,我們必須審慎思考現行法規背後的立法理由。一律禁止扣抵的規定,主要係為了維持租稅中立性、避免稅基侵蝕,並簡化稽徵程序。若無此限制,企業可能將私人或不必要的支出列為公司費用,扭曲資源的配置,並大幅增加稽徵機關的查核難度。因此,如何在維持稅制公平與效率的同時,更貼近商業實務,是本文探討的核心。
基於此,本文將提出針對特定產業放寬交際費扣抵限制,以及建立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差異化處理機制的修法芻議,並強調強化稅務機關稽徵指引的必要性,期能提升營業稅制之公平性與效率,促進產業發展。
貳、交際費不得扣抵之稅務分析
營業稅的核心係針對「加值」課稅,而進項稅額的扣抵正是體現此一原則的關鍵機制。當企業為生產或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而投入的成本費用中包含營業稅時,該部分稅額應可自銷項稅額中扣抵,以避免對同一經濟活動重複課稅。然而,現行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此一規定在稅務上可能產生以下問題:
一、與成本收入配合原則的脫節
從財務會計角度來看,企業的費用應在其相關收入實現的期間內認列,以真實反映經營成果。交際費的支出在財務會計上並無額度限制,只要與業務相關,皆可全額認列。然而,稅務申報時卻設有限額。此一差異使得稅務規範未能完全遵循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在稅務上與會計處理產生脫節,未能將與未來收入直接相關的必要成本,在稅務上獲得應有的減免。
二、對租稅中立性的影響與潛在的扭曲效果
若交際費進項稅額不設限,確實可能對租稅中立性產生負面影響。為了避免企業將私人或不必要的支出(如與業務無關的宴會或禮品)列為公司費用來規避稅負,現行法規選擇採取一概禁止扣抵的方式。若允許無限制的扣抵,不僅可能侵蝕稅基,更可能誘導企業扭曲資源使用,將本應用於投資、研發的資金轉向非必要的應酬消費,造成資源的錯誤配置。
三、稽徵實務上的爭議與管理困難
現行規定旨在簡化稽徵程序,避免徵納雙方在個案認定上產生過多爭議。若取消交際費的扣抵限制,在稅捐稽徵實務上將產生更多的爭議。稅務機關為了審核其「與業務有關」的真實性,可能要求企業詳列每一筆費用所對應的交易、餐會參加人員身分,甚至受贈禮品的對象,以進行勾稽查核。這不僅會大幅增加企業的舉證負擔與行政成本,也可能因主觀認定差異而導致更多的稅務爭議。
參、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之稅務分析
現行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此項規定同樣引發了關於其合理性的討論:
一、營業使用與個人使用的界線
立法初衷可能考量到自用乘人小汽車經常公私兩用,難以明確劃分其營業使用及非營業使用之比例,為了避免企業將個人消費納入企業成本,因此一律禁止其進項稅額扣抵。然而,這項規定忽略了部分產業的實際營運需求。例如:
(一) 汽車租賃業
正如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所指,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是為了出租,屬於其本業,其進項稅額理應可扣抵,這也符合「專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原則。
(二) 企業交通工具
財政部79年7月4日台財稅第790178955號函亦指出,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是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這些函令正顯示,現行法規在實務上已存在彈性處理,證明「一概禁止」的規定並非放諸四海皆準......(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71期 訂閱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