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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009 (9期) 當年度無應納稅額為何不能免除暫繳義務?【月旦時論】
中文篇名

當年度無應納稅額為何不能免除暫繳義務?【月旦時論】

英文篇名

Why Provisional Income Tax Return Can’t Be Exempted Even If There Is No Payable Tax

作者

黃琪媖

閱讀核心

X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未如期辦理暫繳,經國稅局核定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的利息,通知後仍未繳納,即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嗣X公司於次年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0元,遂申請撤回已移送執行的暫繳稅額,並請求註銷利息及滯納金,國稅局則主張X公司應先繳清暫繳稅額,待該年度結算申報核定後再行退稅,其加計之利息及滯納金不得退還,那一方的主張有理由?

關鍵詞

免辦暫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試算暫繳暫繳申報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009 (9期)

起訖頁

031-038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70692572020090009004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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