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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2/01/03
從司法實務觀點論一行為不二罰──以違規醫療廣告為中心(醫法新論)
廣告的本質在於以各種方式致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收到該廣告所欲傳達之資訊,其效力依所使用之傳播媒體而定,且每一次播送均被不同的顧客群所接收,對於大眾自有產生難以控制危害的可能性,縱使人民之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保障,廣告仍有特別管制及裁罰之必要性。參考司法院釋字第414號解釋意旨,醫療廣告
文章發表:2021/12/27
醫療契約立法之比較研究(二):近期DCFR及德國民法修訂之分析(醫法新論)
2009年由歐洲學術團體所構建之「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亦於其第四編(Book IV)特別契約、Part C勞務契約中,以第8章「醫療」(下稱該章)獨立規範醫療契約之相關內容,
文章發表:2021/12/20
醫療契約立法之比較研究(一):典型契約化之考量因素及早期荷蘭立法之介紹(醫法新論)
於英美法系國家,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論斷,係以「過失侵權責任」(negligence)之體系處理;於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及臺灣,醫療事故之被害人則除侵權責任外,亦得以醫療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為請求權基礎向醫療提供者請求損害賠償。以臺灣法為例,臺灣1999年新增民法第227條之1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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