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直播競標—食品標示新漏洞
文章發表:2017/08/16
醫事新聞摘要
隨著網路直播產業發達,現有業者透過網路直播方式進行水產競標,然而透過此一方式販售的食品,可能衍生食品標示漏洞問題。食藥署食品組表示如果沒有按照食藥署的規定標示,第一個產品必須要下架,也就是下架來限期改正,如果是要求要下架,但是還不下架的話,就依法可以處以4到400萬。
法條便利貼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第1項第7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參考文獻
- 網購年菜問題多多 僅三成可退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新聞發佈,2017年2月3日。
- 新聞來源:TVBS新聞網
- 作者:月旦醫事法報告編輯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