睽違14年,日本和牛來了!

文章發表:2017/10/23

醫事新聞摘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7年7月預告日本、荷蘭、瑞典「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根據草案,三國牛肉輸入條件為,屠宰時均需去除具狂牛症及人類庫賈氏症風險部位,包括腦、頭顱、眼、三叉神經節、脊髓、脊柱與背根神經節等;牛隻則須在當地飼養一百天以上,日本及瑞典的牛隻月齡不得超過卅月,荷蘭則不得超過十二月。

法條便利貼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3項:「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參考文獻

  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告訂定「荷蘭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瑞典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及「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2017年7月12日。
  2. 黃以涵,「論南韓重新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之始末—以加拿大對南韓之控訴為論述中心」,經貿法訊,第127期,頁13-17(2012)。

  •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 作者:月旦醫事法報告編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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