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過敏反應案例分析比較
文章發表:2017/06/19
马老师
案例一:患者黄某因上感在社区门诊输液治疗,输液中出现憋喘、胸闷,给予地塞米松、肾上腺素等药物治疗后转上级医院治疗,最终患者死于外院。死者家属诉至人民法院,社区门诊和其他两家接诊医院为共同被告,经司法鉴定,三家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均存在过错,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7万余元。
案例二:患者田某因病在社区门诊输液治疗,输液结束后感憋闷不适,观察后症状好转自行走出社区门诊。外出5分钟左右,患者突然倒地,社区门诊医生立即赶到并联系急救车辆。最终患者死于外院。死者家属不同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最终死者家属得到60万元赔偿。
案例三:患者在某三级医院行增强CT检查后发生过敏性休克,医护人员第一时间给予抗过敏治疗、心肺复苏,转监护病房治疗,最终患者转危为安。
何谓药物过敏反应
药物过敏反应是指具有特异体质的患者使用某种药物后产生的不良反应。它与药物的剂量无关。药物过敏反应的发病率不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用药当时就发生,称为即发反应;另一种是潜伏半个小时甚至几天后才发生,称为迟发反应。轻则表现为皮疹、哮喘、发热;重则发生休克,甚至可危及生命。
药物过敏反应案例的法律责任分析
前述三个案例,过程相似,但最终赔偿差异较大。案例一医疗机构存在不合理用药的问题,案例二医疗机构存在救治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案例三因最终治疗结局好,未发生赔偿。
药物过敏反应本身属于药物的不良反应,其根本原因是患者自身的特异体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损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包括临床上的不合理用药。即,医疗机构应对因不合理用药而发生的过敏反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在用药合理的前提下,对于易致过敏的药物和既往有过敏史的高危人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高度注意和对不良事件的预见义务,如:询问过敏史、行药物过敏试验、用药后的观察等。在发生过敏反应后,能正确识别并有效处理。如果未尽前款义务,仍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不合理用药、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及时抢救属于常见的过错情形。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过敏性休克的识别与抢救属于应知应会的内容,难以以不具备抢救条件或能力不足进行抗辩。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提醒:辅助检查中常用的加强CT检查,临床中应评估检查的必要性,避免过度检查。
- 本文授權資料來源:马老师话医法
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