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自閉症的被告殺人致死,考量病情影響判刑18年
文章發表:2020/08/14
黃浥昕
平成30(わ)1145 建造物侵入,殺人,銃砲刀剣類所持等取締法違反令和元年11月20日 福岡地方裁判所
被告患有中度自閉症譜系障礙,因痛恨那些在網路上從事「網路公審」的人,故於網路上不斷發表謾罵這群人的文章,即使帳號遭停權仍申請新帳號持續此行為。被告單方面認為被害者為其中一員,在得知被害者前來福岡市開會後,趁機持刀殺害被害人30多刀以上致死。
福岡地方法院(2019年11月20日)採納精神鑑定結果,認為被告對事物執拗的想法雖為自閉症之特徵,但自閉症患者並不具攻擊性,決心殺害被害人與被告本身性格及人格關係較大,其精神障礙雖對量刑影響程度有限,被告於犯行前計畫縝密,犯案過程冷靜,犯行後立即自首,表示其對犯行的違法性有清楚認知,也能完全控制自身行為,具完全行為能力,檢方求刑20年,考量病情影響判處18年。
- 判決全文:請詳閱
- 當科技超前法律:人工生殖法的實務難題 6/17
- 新生兒篩檢在公共衛生體系中的角色 6/10
- 基因科技快速發展下的法律挑戰 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