茨城醫療過失訴訟(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0/08/21

黃浥昕 編譯

壹、事件概要

一、事實概要

原告X之妻子Y住於茨城縣,於2011年2月8日至A醫院看診,被診斷為左輸尿管結石,同日在B醫院也得到相同診斷。原告X原為麻醉科醫師,現為內科醫師,在看過妻子Y的X光片後,使用不同於B醫院開立之藥物,自行對妻子進行治療。2月10日午後7時,Y病況惡化,被送至C醫院急診,當時Y的體溫已達40度,已符合全身性炎症反應症候群(Systemic Inflammatory Response Syndrome, SIRS)4個症狀中的3個,CRP(C反應蛋白)數值也超過30mg/dL,而負責診斷的D醫師並未診斷出敗血症。2月12日,Y的病況急遽惡化,被診斷為敗血性休克後,轉送至E醫院,16日午後3時,醫院實行「無自行呼吸測試」,17日上午9時,Y因敗血症休克導致心肺停止,被判定為腦缺氧死亡。原告X於2012年向水戶地院對C醫院與E醫院提出共6,400萬元的賠償要求。

二、原告與被告主張

(一)原告X主張

  1. 延誤就醫:在2011年2月10日之前患者都沒有發燒症狀,同日19時送至C醫院才有敗血症症狀,也就是說具有醫師身分的原告X懷疑妻子有敗血症的時間是在10日晚上以後,並無「應該更早送病人就診」的義務。
  2. 違反說明義務:原告X以醫師身分對C醫院的D醫師說明其妻子Y在有泌尿科的B醫院被診斷出輸尿管結石,D醫師應該很容易對Y有何種感染症產生懷疑,但D將原告X請出診間,診察後單方面說明結果,亦未聽取原告X之說明,故原告X並無違反說明義務之過失。
  3. 過失致死:若原告X就延遲入院有過失,也不必然嚴重到影響妻子能否救命的程度。再者,D醫師沒有聽取原告X的說明,以致於沒有懷疑Y輸尿管結石或敗血症等感染症發生的可能性,D醫師重大違反診察義務,原告X的過失只有一成。

(二)被告C醫院主張

  1. D醫師未診斷出敗血症的誤診過失:2月10日19時,患者Y被送至C醫院時,原告X與妻子Y都沒有提到左腎盂積水的狀況;至於敗血症診斷的重要事實,諸如2月7日以後Y發生惡寒顫抖伴隨著反覆的發燒、B醫院指出腎盂發炎或敗血症發生的可能、脈搏數增加等,X、Y夫妻兩人都未說明,原告X還說CRP是陰性,並否定發生感染症的可能,故未將患者Y送至其他有較高等泌尿科治療的急診,而是送至沒有泌尿科急診的C醫院。關於診斷的必要資訊或特殊病程經過等,原告X都未說明,所以被告C醫院沒有診斷出敗血症並無過失。
  2. 救命可能性:在搬送Y的過程中可能已經有嚴重的感染性休克,死亡率不算低(至少有46%至50%以上),若Y已有重症敗血症,SIRS的條件已滿足3項之外,剩餘「白血球數」的條件也滿足的話,死亡率被認為已達60%。此外,從器官功能衰竭評估標準的SOFA得分來看,除了血液凝固系統和腎的器官功能衰竭外,心血管系統在搬送時血壓低於70,而中樞神經系統則是有意識不清的障礙,有問題的器官可能為3至4個或更多。因此,患者Y的死亡率為64.5%至76.2%。根據前述,即便搬送時使用抗生素或轉院,都不認為Y有高救命可能性。
  3. 過失致死:基於Y因自己的過失而延誤就醫,身為醫師的原告X亦有違反說明義務的過失,加上延誤就醫時間、說明時態度鬆懈,且有選擇搬送醫院的過失,故有8成以上過失致死的責任。

三、判決經過

水戶地院認為,搬送患者Y時,C醫院可高度假設敗血症發病的可能性,雖然D醫師未對敗血症做治療導致入院後患者陷入敗血性休克,但到病情急轉直下仍須1天半的時間,患者得到救命的可能性不低。至於原告X身為患者的丈夫,同時具備醫師資格,即便不能認定與D醫師的過失相等,但其對於妻子的生命、身體應該特別注意,因此認定原告X必須負擔四成過失致死的責任。......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0期:TW-DRGs 住院診斷關聯群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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