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為違背治療時既存醫療標準即構成未注意(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0/11/13

詹朝欽 編譯

壹、事實概要

原告基於自身及所繼承之權利,為其因錯誤的醫療行為死去的丈夫請求財產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貳、事實

原告丈夫即病患在一次的心肌梗塞(HInterwandinfrakt)並診斷出有心臟血管疾病(Herzkranzgefäßerkrankung)後,在1995年接受醫院A(被告A)實施的心臟冠狀動脈繞道手術(Bypassoperation),自此便到醫院B接受1年1次的心臟追蹤診療。2003年被診出患有中等程度的二尖瓣閉鎖不全(mäßiggradige Mitralklappeninsuffizienz)與第二級三尖瓣閉鎖不全(Trikuspidalklappeninsuffizenz II),此外他更患有高血壓(Bluthochdruck)、血脂代謝障礙(Fettwechselstörungen)、阻塞性支氣管炎(obstruktiveBronchitis)與肝臟受損(Leberschaden)。2007年11月病患到醫院B(被告B)處表示有呼吸急促(Atemnot)的問題,同年月14日因疑有心肌梗塞而在醫院A住院接受治療,並於21日被施以類雙香豆素(Marcumar)後出院,23日病患到醫院A接受門診治療並獲得新的藥物。12月20日病患因隨後發生的氣喘到醫院B接受診療,醫院為其安排肺部X光檢查並於翌日因其疑似橫隔膜發炎(Zwerchfellentzündung)而施以斷層掃描,發現有肺部積水現象,因此醫院B將其送往醫院A以便進行胸腔放液穿刺術(Punktion)。此外,醫院B藉紅血球沉降(Bultsenkung)診斷出發炎,並投以抗生素艾莫斯克(Antibiotikum Amoclav)。可能因病患被注射類雙香豆素,胸腔放液穿刺術直到12月27日才實施,並抽出1500公升的肺積水;其隨後於29日出院。2008年1月24日,病患在其健康狀況惡化後再次前往醫院B問診。醫院B將其安排到有外科門診的醫院C,以釐清肺積水(Pleuraergüssen)的問題。病患因此在醫院C從2月7日住院到20日,並再接受肺部穿刺手術,也被投以抗生素治療。但得以被胸腔醫學(pulmologisch)解釋的病理仍未被發現。2008年3月14日病患再次到醫院B問診,後者因疑有腸阻塞(Darmverschluss)將其轉往醫院A;醫院A診斷出有嚴重的發炎症狀並以抗生素控制。4月1日及2日,病患在醫院A進行多次心臟超音波檢查(Echokardiographien),確診有三尖瓣膜閉鎖不全,急需手術。2008年4月4日實施心導管檢查(Herzkatheteruntersuchung)也確認有此一問題,但由於血管阻塞而必須施做新的心臟支架手術,該手術將於醫院A實施。病患於4月4日出院,並於4月8日再次到醫院A複診,卻未能前往預訂的手術,因其於4月10日死亡......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5期:藥事風險管理—用藥安全與救濟  訂閱優惠


月旦系列雜誌

月旦知識庫

月旦品評家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