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醫療知識非訴訟中病方之必要義務(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0/10/23

詹朝欽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基於被告的錯誤醫療行為(fehlerhafte ärztliche Behandlung)與對其不足的解釋(unzureichende Aufklärung),請求財產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二、事實

原告於2009年5月28日因突然跌倒導致上髖骨骨折(Oberschenkelhalsfraktur),原告由醫院A施以植入螺旋鋼釘的接骨手術(Schraubenosteosynthese)之治療,並於2009年6月14日出院。原告於2010年2月3日又因為突然跌倒而導致嚴重的位移骨折,旋即被送入醫院B(被告B);於2010年2月10日接受換位手術(Konvertierungsoperation)及螺旋骨折的術後照護(operative Versorgung der frischen Schaftspiralfraktur)。先前在醫院A植入的三枚螺旋鋼釘被取出後,醫院B於2010年2月23日在原告身上植入人工髖骨;手術期間於患部所取出採樣所知,原告感染到腸球菌,因此醫院B對其投以頭胞呋辛(Cefuroxim)的抗生素療程。之後,原告經手術治療的部位又出現脫臼。2010年2月24日醫院B繼續對原告施以整形手術以及髖臼復位。2010年4月21日原告又接受整形手術及清創,發現又有細菌感染(腸球菌與葡萄球菌),並接受抗生素治療。

[原告],病患,[被告],醫院A,醫院B,財產及精神上損害賠償,請求基礎:手術未依規定實施而被感染

三、原告主張

原告主張,整個手術行為被錯誤地執行。被告並未遵循應被遵循的衛生規則,導致嚴重感染......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3期:再探「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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