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701 (3期)

201701 (3期)

201701 (3期) 企劃導讀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簡稱醫糾法)草案,雖經立法院上個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14年5月8日完成審議,並完成朝野黨團協商,然而因醫界內部歧見尚未弭平及各界對草案仍有疑慮而未能達成共識,終止步未能三讀。然而隨著新政府上臺,窺其「強化醫療糾紛處理機制,避免且減少醫病雙方不必要訴訟」之醫療政見,令各界不免揣測醫糾法是否捲土重來。姑且不論醫糾法未來動向,實則草案中所揭櫫之數種處理機制,均是建構良好醫病關係之重要環節,仍值得關注。

本月企畫首先由醫法雙修之吳振吉、劉宜廉及王志嘉三位醫師合撰〈再論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疑義〉乙文,就醫糾法草案之關懷說明、調解前置、事故補償及通報除錯之四核心概念,分別從理論、行政及實務三面向切入,務實而具體地提出該草案可能衍生之疑義,剴切說明立法缺漏之處,並試圖釐清疑義、提出修補缺漏的可能方式,可作為未來醫療糾紛處理機制設計時之重要參考。

醫療事故發生時,於醫療現場及時提供病家說明與關懷是醫糾處理良性互動的開始,衛生福利部於2013年指定北、中、南三區辦理「輔導醫院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計畫」以來,林義龍醫師即主導中區計畫之推展,4年來輔導了眾多醫院順利成立關懷小組,累積相當豐富的經驗與實證資料,遂以〈醫療糾紛關懷與調解之臺中經驗〉為題撰文,透過訴訟比率之降低,驗證了臺中試辦關懷小組經驗之價值。

調解為醫糾訴訟外處理的重要機制,除定紛止爭外,尚有修復當事人情緒之功能。陳永綺及李詩應二位醫師長年關注倡議醫糾調解理論,並投入心力訓練調解人才,於合撰之〈修復式司法促進者在刑事醫療案件偵查前階段的運用及其可能性〉乙文中,娓娓道來修復式調解之理論發展,以目前地檢署推行修復式司法試辦方案為基礎,探究其於醫糾刑事偵查前階段可能扮演之角色,並釐清若干誤會,為減少醫糾刑事訴訟,提示一可行之方案。

病人安全之促進乃醫界戮力追求之目標,也是此次醫糾法草案重心之一,而病家對醫療事故真相的企盼,原也設計在醫糾法草案中落實。梁志鳴教授在〈從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省思法院與病人安全之互動關係〉文中,從證據保護、早期真相發現及過失責任概念三個角度,討論病人安全運動和法院訴訟制度之間的互動關係,特別闡釋了同儕審查特權相關證據法議題及訴訟外早期真相發現機制的建置問題,相當具有啟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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