顱內動脈瘤栓塞術術後產生肢體障礙(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3/08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X(女性,當時53歲)於被告Y醫院接受左、右腦之顱內動脈瘤栓塞術,X於手術後產生左上下肢身體障礙之後遺症,對此X主張被告Y醫院於手術適應症之判斷、手術之手技、兩次手術間隔的設定與術後的病情觀察等四點有注意義務之違反;另被告於術前未詳盡說明其他可選擇之治療方法,已違反對原告X之說明義務。X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使用者責任),向被告Y醫院請求共104,682,876日圓之賠償金。法院雖否認Y醫院有任何醫療疏失,且該說明義務違反與X損害間亦未存在因果關係,惟最終仍以侵害X之人格權(即病方之自己決定權),造成X精神上之痛苦,判決被告Y醫院應支付400萬日元的慰撫金及40萬日圓的律師費,共計440萬日圓。

原告X於2003年2月在美國發生車禍,經電腦斷層掃描(computer tomogrphy, CT)及核磁共振攝影(magenticresonance imaging, MRI)檢查後發現其左、右腦各有一個未破裂腦動脈瘤,同年8月X返回日本,於被告Y醫院接受治療。主治D醫師在說明手術概要後,X簽署了手術同意書。

2003年8月18日D醫師首先進行X的左腦動脈瘤栓塞術,手術過程順利;因此接著於22日進行右腦動脈瘤栓塞術(以下稱本件手術),本件手術於16時50分結束。同日20時,X出現嘔吐、眼球無法轉動、左上下肢無法動作等症狀,經CT檢查確認有腦血腫,遂復於22時進行開顱手術。X於被告醫院接受復健等治療後,於同年12月24日出院。2007年X被診斷為左上肢功能障礙(2級)及左下肢功能障礙(4級),具領殘障手冊。

二、原告主張

原告主張本件手術過程中,D醫師在插入白金線圈時發生脫落,即應立刻停止手術;D醫師為X施行左、右腦腫瘤手術,兩次手術間隔僅3日,有導致腦出血惡化之可能性;術後院方僅「中止」Heparin的投藥,未「中和」其作用,導致腦出血惡化,且未再度實施CT及MRI檢查,於醫療處置上有疏失;以及D醫師於術前未具體說明症狀觀察(保守治療)的選項及其利害得失......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9期:器官移植大未來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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