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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被告Y身兼主治醫師及婦產科醫院負責人,因使用催產素(Oxytocin)及前列腺素(PGE2)兩種藥物對產婦(原告X1)進行催產,導致胎兒A罹患缺氧性腦病變,於4年後死亡。X1及其夫(原告X2)因而對Y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求
2022/12/05
原告X於1997年間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子宮肌瘤手術時,術中有以輸卵管通氣法確認兩側的輸卵管並未阻塞,惟醫師誤將紗布遺留在子宮直腸窩處;1年後X開始進行多次人工生殖療程。
2021/03/08
原告X(女性,當時53歲)於被告Y醫院接受左、右腦之顱內動脈瘤栓塞術,X於手術後產生左上下肢身體障礙之後遺症,對此X主張被告Y醫院於手術適應症之判斷、手術之手技、兩次手術間隔的設定與術後的病情觀察等四點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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