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B型肝炎感染之國賠集體訴訟案除斥期間爭議(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7/05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件原告為B型肝炎國賠集體訴訟案的受害者之一,在與被告(即日本政府)協調和解事宜時,被告主張原告的肝硬化僅為輕度程度,且從肝硬化的發病至提告已超過20年的除斥期間,從而擬以「有關特定B型肝炎病毒感染者給付金的支給等特別措施法」(下稱特措法)第6條第1項第4號的方案與原告和解,和解金為600萬日圓。原告不服上開和解方案,主張其肝硬化應為重度程度,且其從肝硬化發病至提告並未超過20年的除斥期間,和解金應依照特措法第6條第1項第1號計算,應為3,744萬日圓,原告因而提起本件訴訟。

本件事實背景為日本政府在1948年頒布預防接種法後,規定全國6歲以下的嬰幼兒均須集體接種B型肝炎疫苗,但因未禁止共用針頭,以致接種者遭B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virus, HBV)感染並於成年後併發慢性肝炎,受害者因而提出國賠集體訴訟。

2011年6月28日,全國B型肝炎訴訟原告團與日本政府達成和解,眾議院也基於此次和解內容,於2011年12月16日通過特措法,該法自2012年1月13日起施行,其依照「B型肝炎病態」進行區分之和解金金額如表1。

2015年3月27日,全國B型肝炎訴訟原告團針對前次未納入特措法的部分,包括發病後超過20年以上死亡者之補償、肝癌及肝硬化嚴重度的認定標準等,提出部分修正案。該修正案內容指出,若為多中心肝細胞性肝癌復發的情況,即舊有肝癌根治後,再度從非癌部位(治療後的殘存肝)發展出新的肝細胞癌的情況,因為此次肝癌的發生與過去的肝癌不同,應另行確立除斥期間的起算點,並對肝硬化的嚴重性訂立較明確的標準,在肝硬化的評估上建議採用Child-Pugh分級計分制(下稱CP計分)。

第二次協議結果指出,若患者在「失代償期肝硬化」期間的CP分類為C級(總分10分以上)且持續90天,就屬於「肝硬化(重度)」程度;除此之外的「失代償期肝硬化」及「代償期肝硬化」,於同法中皆屬於「肝硬化(輕度)」程度(如表3)。

本件原告生於1971年,至滿7歲前均持續接受B型肝炎的集體預防接種,並為B型肝炎持續感染者。其於1988年捐血時,發現肝功能異常及HBs抗原陽性,診斷為慢性活動性肝炎。原告後於1991年至2010年間不斷重複就診及出入院,本文以下僅列出前後兩個關鍵時間點之診斷。

(一)1991年4月19日

原告被診斷為「雖有血清白蛋白合成不足和膽紅素升高的跡象,但沒有腹水,沒有水腫,沒有肝性腦病變症狀,目前認定為CP分類A級的輕度肝硬化」。

(二)2010年11月8日

原告因肝硬化併發的肝性腦病變,為接受脾臟摘除手術而入院,術前診斷為「CP分類B級(總分7分)的肝硬化」。

原告自2010年12月出院後雖曾有因發燒而投與抗凝血劑的狀況,但投藥後情況改善,CT檢查等結果顯示無腹水、血栓也幾乎消失,於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間,在就業方面的限制也進步到「內勤或外勤皆可、需過夜的出差亦可」的狀態......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35期:藥品安全與藥事專業責任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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