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覺失調症患者因減藥自殺醫師是否有責?(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6/28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A患有精神疾病,從日本返回中國老家後自殺,其妻(下稱原告X)與兩子認為A之主治醫師(下稱被告Y)未對預防患者之自殺採取必要措施,違反注意義務,遂對其定期回診之診所醫師被告Y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被告Y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A於1998年發病,經診斷為思覺失調症,從2001年起至被告Y所開設的診所回診,被告Y從2004年開始為A開立抗精神病藥物。在2007年至2010年期間,A因與原告X移居外縣市,較少親自到診所看診,主要透過原告X代為拿藥或以電話告知A之病情的方式,讓被告Y斟酌用藥。2010年3月,A開始有幻聽症狀,後於同年8月出現拿著皮帶徘徊、企圖自殺的行為,後A至B大學醫院接受醫療保護入院,並因急迫性的自殺風險與自傷行為被隔離。住院期間A曾以剃刀割腕,同年10月,幻聽等症狀改善,經評估無自殺意念後出院。

出院後的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間,A以每個月一次的頻率至被告Y診所回診。被告Y向A及原告X表示,B大學醫院開立的抗精神病藥物的種類和藥量較多,因此有必要減輕藥量。2011年2月,原告X透過電子郵件向被告Y報告A的服藥狀況,表示近日幻聽的頻率和程度都有減輕,因此想讓A獨自返回中國老家。2011年3月,原告X帶著A至被告Y診所回診,表示A隔天要獨自返回中國,被告Y指示,因A所處的周遭環境改變,在返國後1個月期間內應維持藥量,之後再視情況減藥。

A遵照被告Y指示,在返回中國1個月後(即2011年4月)開始逐步減少藥量,但此時幻聽症狀開始惡化,並表示有想從家中6樓跳下的衝動。原告X聞訊前往中國探視,返日後透過電子郵件告知被告Y,A的症狀看起來雖有改善,但幻聽仍時好時壞。被告Y指示從現在起減藥兩週,之後再視情況而定。但直到2011年5月,A的幻聽症狀仍持續惡化,並出現自殺意念。對此,原告X透過電子郵件向被告Y表示希望能增加藥量,內容大致如下:「這幾天只要一到傍晚,幻聽就變得劇烈,還會出現眼球上吊的情況;今天的自殺意念也相當強,甚至說出『今後就請你們母子三人好好活著吧』這種話。因為有危險,我拜託婆婆監視著他,他曾說想將Haloperidol調回11mg」、「未來是否還要繼續減藥,請再指示」。被告Y則回覆:「如果有困難,或許有必要住院並進行藥物調整」。

2011年6月,A在主訴幻聽的情況下從家中6樓跳下身亡。自2011年5月的電子郵件後,原告X就未再向被告Y提及A有做出任何危險或有急迫自殺危險性的具體行為(本件法律關係如圖1所示)......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34期:我們沒有不一樣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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