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醫師加班費: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認定(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6/23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X為被告醫療法人Y所聘僱之醫師,X在遭到解僱後,基於僱用契約,要求被告Y必須支付其所積欠之「法定時間外勞動」及「深夜勞動」的延時工資(下稱加班費)。前揭僱用契約係原告X與被告Y於2012年時所締結,該契約約定原告X年薪為1,700萬日圓,年薪中包括底薪(每月86萬日圓)、各津貼(合計每月341,000日圓)、獎金(以底薪3個月為基礎並視考績調整)等,平均月薪為1,201,000日圓。一週工作5天,工作時間為8時30分至17時30分,中間休息1小時;至於超時工作部分,被告Y也對此情況制定「加班規則」,並在「加班規則」中規定,於工作日21時至隔日上午8時間,以及於休假日緊急工作的情況,可請領「加班津貼」,此外亦有「值班津貼」之規定。

被告Y乃基於「加班規則」,計算出原告X「法定時間外勞動」的總時數為27.5小時(其中7.5小時是「深夜勞動」),該等時數所產生的「加班津貼」為155,300日圓、「值班津貼」為42萬日圓,以上款項皆已支付。上述的「加班津貼」是以原告1個月的平均工作時間及每月86萬日圓的底薪為基礎所計算出來的,雖然在「深夜勞動」的情況有加給,但在1個月超過60小

在該僱用契約中,針對「加班津貼」的金額低於日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規定之「加班費」的這一點,雙方合意除了「加班規則」中所支付的「加班津貼」以外,不足的加班費就包含在1,700萬日圓的年薪當中。實際上,僱用契約中並未明確區分原告X的月薪中對應於加班費的部分為何。

時的「法定時間外勞動」的時數上卻是沒有加給的(就此部分依日本勞基法規定應加給50%,本件法律關係如圖1所示)。

 

二、判決經過

一審判決,1個月超過60小時的「法定時間外勞動」及「深夜勞動」的加班費不能包括在年薪中支付,命被告Y須支付原告X加班費563,380日圓和延遲賠償金。原告X不服,拒絕接受被告Y的支付,並針對加班費的金額及「附加金」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鑑於原告X作為醫師的工作性質,本件勞動契約為合理。此外,基於原告X擁有可自行決定是否付出勞動力的裁量權,且原告X的工資相當高等理由,可見資方並未怠忽對勞方之保護,不能僅因無法確認原告X的薪資中對應於「正常工時的部分」和對應於「加班費」的部分,就認定被告Y有不法之處,因此可認被告Y積欠之加班費已包含在原告X的本薪及值班費中。最高法院於2017年7月7日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33期:拒過勞、護病安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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