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908 (34期)

201908 (34期)

201908 (34期) 企劃導讀

我們沒有不一樣

健康人權為普世價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1號解釋亦謂臺灣已藉由兩公約施行法將健康權所宣示的內涵納入法律體系。本期企劃將以健康與平等為核心,探討在歷經數部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以後,健康人權在法體系中之位階,以及反歧視理念的落實,子題範圍涵蓋健康人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孤兒藥相關議題等。

吳全峰教授於〈健康人權挑戰與展望簡析〉一文中,揭櫫了健康人權為一種具有獨立特徵之人權體系,從世界人權宣言之「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最高可達到之健康標準所需的生活與醫療水準」談起,說明健康人權是比「健康照護人權」與「醫療人權」涵蓋面更廣之基本權利,然而面臨權利內涵空泛難被具體實踐、過度單一價值體系如何融入多元社會等諸多挑戰,作者於文中就此等誤解逐一釋明,並嘗試從多元面向檢視人權與健康事務之鏈結,調合不同權利內涵衝突與互動,有助於讀者建構出完整之健康人權體系概念。

精神障礙被告與就審能力議題長期為國內實務及學界所忽略,對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是否足夠,應予檢討。林慈偉主任於〈精神障礙被告之就審能力:從CRPD與Noble v. Australia案出發〉一文中,即指出2014年雖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賦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國法律之效力,惟值得留意的是,頒布此施行法後,障礙者在訴訟程序乃至於法律上之基本權益保障,是否已漸趨完備?又或者仍待觀察?作者於文中即檢視精神障礙被告權益是否以及如何被具體落實於相關訴訟程序,並提出相關建議。

罕見疾病因罹患人數稀少,治療藥物之製造、輸入及販賣缺乏市場誘因,因此患者取得所需藥物相當困難,如同孤兒般無人聞問,較諸一般民眾,其健康人權受極其不平等之處境。洪瑜黛組長於〈罕見疾病用藥之相關法規檢視〉一文中介紹目前罕見疾病用藥的相關法規與制度,並指出雖有立法保障及全民健康保險對罕病醫療照護的承擔,但實際執行上仍遭遇不少困境。作者於文中以美國與歐盟相關運作經驗為借鏡,提出若干解決方案,盼生硬的法規與制度能有更人性化的彈性,才能及時嘉惠罕見疾病患者,落實其健康人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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