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石綿傷害公害訴訟(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7/19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件原告係於石綿工廠從事石綿產品製造工作,主張被告(日本政府)未明文規範石綿工廠應安裝局部通風等設備,乃「怠於管理石綿」,致其因長期暴露於石綿粉塵下而罹患肺癌、遭受精神上之痛苦,故提起國賠訴訟(本件法律關係如圖1所示)。被告表示願意賠償原告包括慰問金1,150萬日圓及相當於上述金額一成的律師費115萬日圓,合計共1,265萬日圓的賠償金,但遲延損害金之起算日成為本件之爭點。原告主張應自其被診斷罹患肺癌時起算,即2008年9月26日;被告則主張應從原告收到最終行政決定時,即勞保職災給付認定日2010年2月12日。

本件背景事實以「每日新聞」於2005年6月25日報導與石綿傷害有關的「久保田震撼」(クボタショック,KubotaShock)事件為開端,位於兵庫縣尼崎市的機械製造商「久保田」公司,其員工及地區居民有多人死於間皮細胞瘤。雖然該事件發生迄今已14年,根據「朝日新聞」於2019年6月23日之報導,尼崎市申請救濟金的居民已達355人。在「久保田震撼」事件引發各界對石綿傷害的關注後,日本的石綿集體訴訟案快速增加,政府為因應此現象,於2006年制定「石綿健康傷害救濟法」,全國各地也持續發起石綿疾病補償運動,目前仍有多起集體訴訟進行中。近期的重大判決為大阪「泉南石綿傷害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2014年10月9日判決),在該判決中,最高法院首度認定國家有責,必須與罹患石綿疾病的勞工及其遺族進行和解。
石綿引起的疾病包括間皮細胞瘤、石綿肺症(肺纖維化)及肺癌等,石綿肺症廣義來說屬於塵肺症的一種,肺癌的發生則與石綿暴露高度相關,石綿疾患的潛伏期可達數十年。本件被告援用「塵肺訴訟」判例中對消滅時效的解釋,在當事人收到最終行政決定時,即可視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開始。
二、被告主張
本件針對遲延損害金起算日之爭點,被告主張有二:(一)根據有關石綿傷害訴訟的大阪高等法院2013年判決,法院於該判決中認為遲延損害金之起算日應為收到最終行政決定或當事人死亡時;(二)本件的肺癌或石綿相關疾患,屬於病情會隨著肺部灰塵量的累積逐漸惡化的進行性疾病,疾病的進展程度亦難以預測,與塵肺症症狀類似,故依照「塵肺法」中有關罹病者於健康管理行政上的區分標準,應該要在收到最終行政決定或勞保職災給付決定時,才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37期:防微杜漸──決戰食品安全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