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採納連續縱火犯之精神鑑定結果(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10/13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被告犯行事件有三:(一)2017年4月24日,於某棟無人居住的房屋(非現住建造物)外牆點燃稻草縱火,導致火勢延燒到隔壁有人居住的主屋(現住建造物),造成兩棟房屋全毀(於2018年10月10日起訴);(二)2018年1月12日,點燃某商店女廁內的打掃用具,造成財產損壞及妨害業務(於2018年2月26日起訴);(三)2018年1月27日,用打火機點燃堆積在神社(非現住建造物)外牆下部附近的枯葉等,造成神社全毀(於2018年8月10日起訴)。

根據調查,被告在事件(一)理解到火勢有蔓延到有人居住的主屋(現住建造物)的可能性。被告雖否認事件(二)之犯行,但根據現場的監視器影像,除了被告外沒有其他人有機會犯案。在事件(三)中被告能理解火災的蔓延可能性,以及建物的特性等。

精神科醫師在2018年5月至6月期間,即事件(二)起訴中、事件(三)於調查階段,對被告進行面談和心理評鑑,以調查被告犯案時是否存在精神障礙,以及是否對犯罪帶來影響。醫師在法庭作證,認為被告罹患「病態縱火症」,而對本件犯行造成直接影響。但靜岡地方法院並未採納醫師的鑑定意見,理由在於鑑定意見無法充分解釋各犯行發生的機制,以及被告的「病態縱火症」究竟對各犯行帶來何種程度的影響,其參考價值性低。故原審以被告犯案時具行為控制能力,認定被告具完全責任能力,判處有期徒刑7年。

二、上訴理由

被告提出上訴,主張:

(一)在一審判決後,靜岡地方法院的刑事訴訟庭管理官向檢察官及原審律師報告,於開庭期間,有兩名裁判員被旁聽人叫喚至法院辦公場所外的吸菸區,進行了單方面的談話。該旁聽人暗示在某地區發生的約20起可疑火災、以及婦女會的錢包失竊等事件,皆為被告所犯下。雖然裁判員表示,該與旁聽人接觸的行為並未影響判決,但裁判員接觸到證據以外的資訊,已然妨礙了審判的公平性。

(二)醫師認為被告在決定點火時無法停止自己的行為,不具完全責任能力,一審對被告責任能力的判斷乃事實誤認,以完全責任能力為前提的量刑過重......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50期:綢繆未雨時──論人身保險之承保範圍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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