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依賴症患者是否為醫療觀察法強制入院對象?(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2/09/12

黃浥昕 編譯

令和3(医へ)13    医療を受けさせるために入院
せる旨のをさ決定に対する抗告の決定に対する再抗告事件

 

令和3年8月30日  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  決定
その他  東京高等裁判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件被告X於2019年間以菜刀刺傷同居人Y腹部,致Y因腎臟受損入住加護病房82天。一審法院認定X在犯行當下,因酒精中毒及代謝性腦病引發的意識障礙,處於心神耗弱狀態,故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檢察官依醫療觀察法第33條第1項向地方法院提出醫療聲請,法院裁定X須強制入院。X不服,提出抗告。


二、原審判決

一審根據鑑定結果,認為X於犯行當下受到Y提出分手等言語刺激以致情緒激動,加上原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的粗暴性、酒精中毒及代謝性腦病引起的輕度意識障礙,導致X的衝動控制不佳。X現在仍然患有酒精依賴、反社會人格障礙、頭部外傷後遺症,這些與犯行時處於心神耗弱狀態的精神障礙是相同的。目前由於住院期間飲酒的限制,未觀察到X有代謝性腦病的症狀。雖然鑑定意見指出X因合併反社會人格障礙,難以激發治療的動機或內省,並推測由於頭部外傷的後遺症,對心理教育的了解程度較低,治療的可能性很小,反社會人格障礙和頭部創傷後遺症也被認為幾乎沒有治療潛力;但根據實際調查結果,若醫生認為有必要,酒精依賴患者住院或門診接受藥物治療是不可避免的。


X對團體治療和心理治療有一定程度的興趣,在過程中可以觀察到他已心生反思,比如會提到飲酒的影響、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向受害者道歉等;考慮到X從未接受過酒癮治療,要斷定X的治療動機及內省性等仍言之過早,應該讓X持續戒酒,並接受系統性的藥物治療或酒精依賴療程後,再來評估成效;又X對酒精依賴的疾病理解不充分,若無入院監控可能會再度隨意飲酒,甚至有再次發生本件加害行為的可能性,家屬的支持性也不佳,若僅是門診治療可能難以確保醫療的持續。因此,一審判斷X應入院接受醫療。


二審認為一審判決有重大的事實誤認,而撤銷一審決定,發回更審。二審法院認為,酒精依賴雖然是一種因酒精中毒和代謝性腦病引起的疾病,但並不屬於加害行為發生時的精神障礙,非醫療觀察法所承認之對象。此疾病在性質上應該要與其他導致加害行為產生的疾病併存,而非單獨存在。再者,一審判決理由為「雖然鑑定意見指出X的酒精依賴治療可能性極低,但根據實際調查結果及X的言行舉止等,為了『確認』X有無治療可能性,決定讓X入院」,但在法律上判斷入院與否的依據,應該是「犯行當下的精神障礙是否具有治療性」,而非「為了確認是否有治療可能性」。因此,無論X的精神障礙於審判當時消除與否,都不屬於醫療觀察法之對象,一審為了確認是否有治療可能性而做出的入院決定,為重大之事實誤認。


三、判決經過

一審橫濱地方法院判決X須強制入院。二審東京高院取消一審決定。

最高法院於2021年8月30日,判決撤銷二審決定,維持X強制入院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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