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醫院跌倒之過失相抵(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3/11/08

黃浥昕 編譯

令和2(ワ)年第30327號    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令和4年1月27日    東京地方裁判所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件原告X於被告Y所經營的醫院,因踩到積水跌倒而撞到左肩,導致肱骨外科頸骨折。X主張本件事故是院方在硬體的設置或維護上的瑕疵所造成,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Y求償包括醫療費、交通費、休業損失、慰問金和律師費等共約,1,852萬日圓。Y則主張,在X受傷後院方已提供共約116萬日圓的治療,且X也應負擔部分責任。本件系爭院方在硬體的設置或維護上是否有瑕疵,損害賠償金額及X的過失比例。


2017年12月9日,X至本件醫院接受健康檢查,櫃台人員指示X搭乘電梯至四樓的健檢場地,但由於電梯只有一部且需要等待,X選擇走員工用的樓梯上樓,到了四樓打開門卻找不到地點,折返三樓時被院內員工A叫住,A陪同X走上四樓,並指示其穿過本件通道(下稱通道)才能抵達健檢場所。X抵達健檢場地後換上醫院提供的簡易拖鞋,至三樓進行X光檢查。但當X再次從三樓返回四樓之際,卻於穿過通道途中不慎踩到積水跌倒。


二、雙方主張

Y主張,通道上方雖然有天花板遮蔽,但周圍沒有牆壁,算是室外區域,因而經常會被雨水淋濕。通道除院內員工外,其他人禁止通行。通道本身的結構和材質沒有違反法規,也沒有發生過員工跌倒等事故。此外,根據事發前一天的降雨情況,即使有積水也可認為是由於降雨造成,而非員工的疏忽所致。本件事故發生的主因是由於X行走在禁止一般患者進入的室外區域的通道上,卻穿著常見於商務旅館客房等室內場所的簡易拖鞋,在沒有充分了解通道狀況下疏於留意腳下,此一異常行為所導致。因此,即使假定Y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法律責任,在對於X所遭受的損害進行計算時,也應考慮到相應的過失相抵。


X主張,通道上方設置有牢固的屋頂,在事故現場右側也設置了類似防雨牆的設施,最初經過該通路時地面也並未濕潤,懷疑積水不是因為降雨所致,而可能是因職員不當地濺灑水滴所導致。又,即使積水是因為降雨而產生的,也沒有理由放置不管。Y所主張的「即便職員不當地濺灑水滴在該通道上,一般情況下也不需要對其進行清理」此說法與常識相悖。Y雖主張穿著易滑的拖鞋的X並非院內員工,在該通道上行走是一種不可預測的異常行為,然而X之所以在本件事故發生前經過該通道,是因為曾受到員工A引導,且X之所以穿著拖鞋是為了進行健康檢查,並非是異常行為。


此外,Y主張雙方於2017年12月9日簽訂了一份有償的醫療契約,內容有診斷、藥物治療、檢查、復健等,期間為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相關的醫療費用共計748,558日圓。X在接受肩膀的內髓釘固定術、釘子拆除和骨內異物切除手術等需要住院時,皆表示希望使用獨立病房,因此包括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9日共24天,以及自2018年12月17日至25日共9天,這些期間的病房費差額分別為302,400日圓和113,400日圓,上述未付之醫療費總計1,164,538日圓。Y指X自受傷以來一直要求其支付賠償金,Y雖認為自己並無過錯,但擔心若拒絕X的要求,X會在醫院內外引起騷動,對業務造成影響,才儘量符合X的意願提供治療,同時保留對醫療費的請求權。


對此,X否認雙方簽訂過醫療契約,在意外發生後Y曾承認醫院的設施及管理存在瑕疵,才會主動提出治療方案,且Y指其在住院期間要求使用獨立病房此點並非事實,使用獨立病房是Y主動提出的。X在聘請律師之前從未向Y索取金錢,且Y是在X聘請律師後,才開始否認事故責任,並提出免除醫療費用的和解方式。


三、判決經過

2022年1月27日東京地方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判賠2,992,390日圓。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80期:下一站:再生醫療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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