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於袋鼠護理期間缺氧致腦性麻痺(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4/07/08

黃浥昕 編譯


平成23(ワ)年第1337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平成28年1月20日松山地方裁判所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X1在被告Y經營的醫院出生,於袋鼠護理期間心肺停止,致重度腦性麻痺後遺症。X1之母X2、父X3主張Y或其職員未提供適當的說明就開始袋鼠護理,未對低血糖進行適當處置,過程中未提供適當的經過觀察等,要求Y支付215,635,455日圓的損害賠償金,及從不法行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遲延損害金。「袋鼠護理」(Kangaroo Care)是一種早期親子接觸的方式,鼓勵母親或父親將新生兒抱在胸前,透過皮膚接觸提供溫暖和安全感,研究顯示這對嬰兒和父母皆有好處。


X2於2011年1月某日上午9時,在Y醫院的LDR產房(指從分娩到產後恢復皆在同一房間同一張床完成,也是進行袋鼠護理的房間)透過自然分娩產下健康的足月嬰兒X1。X1經過體重等的測量和採血後,由助產師帶到X2所躺臥的分娩台上,於上午9時15分開始進行袋鼠護理。此時助產師發現X1的血糖值為偏低的28mg/dl,於上午9時17分將X1先抱回新生兒保溫箱,給予5%葡萄糖液10ml,隨後於上午9時25分將X1抱回,繼續袋鼠護理。上午9時55分,X1面色蒼白,四肢發紺,陷入心肺停止,後因缺氧性腦症致重度腦性麻痺後遺症。


二、雙方主張

(一)未對低血糖進行適當處置

原告方主張:X1出生時的血糖值為相當低的28mg/dl,根據G醫師之鑑定意見書指出,X1陷入嚴重低血糖症,自主神經功能失調,導致肌肉弛緩逐漸增強,呼吸運動抑制,氣道閉鎖(窒息),最終引起低氧血症致心肺停止。助產師在發現原告A的血糖值為28mg/dl時,有責任立即開始給與葡萄糖液的靜脈點滴治療。然而助產師只讓X1喝了5%葡萄糖液10ml,並未給予葡萄糖的靜脈點滴,也未將低血糖視為危險因子暫停袋鼠護理,明顯失職。


被告方主張:X1的急變並非由低血糖引起,而是原因不明的突發性心肺停止引起的缺氧性腦症,或特發性ALTE(可疑原因的嬰兒死亡症候群)。出生後數小時內的短暫性低血糖很常見,健康的足月嬰兒通常在出生後2~3小時內血糖值會自然上升,X1到上午10時35分左右血糖值升至122mg/dl,後來也都維持在高值,並無低血糖症,也沒有針對低血糖進行葡萄糖的點滴治療、或恢復袋鼠護理前再次檢查血糖值等義務。原告方主張低血糖導致心肺停止引發腦性麻痺的因果關係是不當的。


(二)違反說明義務

原告方主張:被告方應履行足夠的說明義務,包括袋鼠護理的目的、效果、風險,如何實施等注意事項。然而,我方於產前僅被告知「若寶寶出生後狀態良好,就會進行袋鼠護理」,分娩後也僅被告知「若寶寶有任何異常,請通知我們」,於說明義務上不夠充分。


被告方主張:袋鼠護理已在全球普及,日本國內亦廣泛實施,對新生兒的心理和身體並不會構成危險,無須針對其風險進行說明。況且,助產師於產前有向X2解釋,袋鼠護理是指在分娩後直接將新生兒抱在母親胸前,透過皮膚接觸可以改善母乳分泌,加深母子之間的結合,於產後也有提醒X2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這樣的說明已足夠。


(三)違反監測義務

原告方主張:根據「袋鼠護理指南」(2009年制定、2010年修訂),袋鼠護理必須透過使用機器監測和由經驗豐富的醫療人員進行監視等方式進行。由於X1患有低血糖症,相較於正常新生兒需要更嚴格的觀察。因此被告方有義務在袋鼠護理期間對X1進行脈搏血氧飽和度(SpO2)之測定,醫護人員也應陪同觀察。若上述措施得到實施,就能夠及時發現X1的異常,避免腦性麻痺的結果。


被告方主張:X1在出生時和出生5分後的狀態均屬正常,Apgar分數為9分和10分,自發性哭泣正常,四肢運動活躍,出現些許發紺。整體狀態良好,並不需要透過脈搏血氧飽和度(SpO2)監測,或由醫護人員陪同觀察。此外,在上午9時25分左右恢復了袋鼠護理後,助產師於上午9時45分再次進入分娩室,確認X1的面色良好,並未出現任何異常。上午9時55分左右,又再次進入分娩室,進行血糖值的再次檢查,已有對X1進行了充分的觀察。


三、判決經過

松山地方法院(2016年1月20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89期:健康權的更生——論受刑人的健康復歸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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