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使用恢復記憶療法而對第三人負注意義務(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5/01/15
游宗翰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夫婦有兩位女兒,K與患有唐氏症之L。因K受不適當的性接觸,原告夫婦為其尋求心理健康專家之幫助。具諮商師(licensed professional counselor)資格之被告於2009年7月開始為17歲之K提供諮商服務。諮商過程中K稱其於5歲起受父親性虐待,被告於是邀請原告夫婦與K參與團體諮商,其中K並指控原告性虐待。同年9月,被告向政府部門通報性侵案件,並提供調查人員手寫便條,其記載K所稱之虐待行為以及K指稱L亦受虐待。
經調查後,尚未有任何證據顯示L受到家庭虐待。一方面K指控的虐待行為,與被告手寫便條所載之細節驚人地一致;另方面,據未同住之K的姐姐所稱,雖原告夫婦乃基督教基本教義派而有堅定信仰與實踐,進而讓K的姐姐認為有身體上與心理上之壓迫,但不相信其父會性侵K與L,亦未觀察到有虐待之事跡。最終,原告夫婦並未被起訴。
2012年1月,原告夫婦起訴被告具有一般過失與疏失(ordinary negligence or malpractice),即被告對K實施「恢復記憶療法」(recovered memory therapy),但K有義務不藉由催眠、年齡回溯(age regression)或其他心理治療方法,不當植入或強化性虐待的錯誤記憶。原告聲稱K在接受被告治療後才出現錯誤記憶且堅信不疑,因此K與原告至今斷絕往來,而原告不僅受到警方調查,社會也注意到這些指控。
被告則答辯其未受催眠專業訓練,亦未實施恢復記憶療法,並無故意使用任何暗示性技巧。被告堅稱若個案未將性侵事件當作問題時,其不會探索該類事件或創傷。被告認為因K的治療紀錄不應公開,原告夫婦因此不能舉證被告治療K具有過失;其次,被告認為其只對K有注意義務,縱其諮商治療有所過失或不當,所受損害之第三人仍不得向其求償;最後,原告夫婦所請求賠償之損害乃感情疏離(alienation of affections),此非密西根(Michigan)州法所允。
二、本件爭點
心理師諮商個案時使用恢復記憶療法,令個案產生錯誤記憶,以致個案父母受有損害時,心理師對個案父母是否負有注意義務。
三、判決經過
一審法院認為K治療紀錄既受醫病關係之隱私保護,則若以原告因此無法具證而駁回其訴,尚嫌速斷;其次,原告主張之損害並非感情疏離,本案也非病家所提之醫療事故訴訟,故不受損害範圍之限制。然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僅對K負有注意義務,而不及於第三人原告夫婦。最終2013年4月一審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提起上訴......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97期:心具眾理——心理師業務之辨明與發展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