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NPO仲介海外器官移植違反「臟器移植法」(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5/03/24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被告人為日本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被告法人「難病患者支援會」理事長,從2003年起在未取得厚生省許可下從事海外器官移植仲介,並於2021年起在官網刊載「我們是內閣府認證NPO法人,提供腎、肝、心臟、肺移植的海外旅行支援及資訊,自活動開始以來已有十幾年的經驗,支持了數百名患者」、「協助患者與醫師溝通,提供翻譯及口譯服務,將患者的檢查結果等譯成英文或中文後發送至海外醫療機構,收到海外醫療機構的回應後再將醫師的意見及通知轉達給患者,移植與否需在當地醫院接受精密檢查後判斷」、「根據手術費用及條件比較選擇醫療機構」、「從出發到回國的時間,腎、肝移植需要約1~2個月,心臟、肺移植需要約3個月」、「自2003年成立(2007年6月註冊為NPO)以來,始終堅持採用死者(包括腦死患者)的器官。通常的做法需要按順序等待捐贈,這在國內外都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請撥打電話洽詢」等內容,涉嫌非法招募欲至境外進行器官移植手術者。
本件涉及兩件從日本經土耳其人協助至白俄羅斯進行的海外器官移植手術。2021年11至12月間,患者A向被告法人匯入共3,300萬日圓,委託其安排肝臟移植手術。被告法人隨後與白俄羅斯的某醫療中心簽訂關於A的治療契約。2022年1月9日左右,被告人陪同A從東京經土耳其前往白俄羅斯,並安排A在該醫療中心接受了肝臟移植手術。2022年1至3月間,患者B向被告法人匯入共1,850萬日圓,委託其安排腎臟移植手術。同年2月4日左右,被告法人員工陪同B從東京經土耳其前往白俄羅斯,協助B簽訂治療契約後返回日本。同年6月4日左右,被告法人員工再次陪同B前往白俄羅斯,在該醫院接受了腎臟移植手術。
二、犯罪事實
被告法人是一家以支援癌症及疑難病患者為目的所設立的法人組織,被告人是被告法人的實質負責人,但被告人在涉及被告法人業務時,未取得厚生勞動大臣針對不同臟器的許可,便以從事境外器官移植仲介為業。被告人辯稱:(一)「臟器移植法」第12條第1項中作為業務進行的器官移植斡旋(あっせん),僅涉及在日本國內進行的移植手術的器官提供等仲介行為,不包括在海外進行的相關行為;(二)該條款中的「斡旋」(あっせん),意指相關聯絡和仲介等的整個過程由同一人負責的情況,才構成斡旋行為。而被告人只是作為患者與海外的移植機構之間的中介者,不構成該條款所禁止的「斡旋」,因此應無罪。
三、判決經過
檢察官求刑被告法人罰金100萬日圓,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及罰金100萬日圓。東京地方法院(2023年11月28日)判處被告法人罰金100萬日圓,被告人有期徒刑8個月。
四、相關法律規定
日本「臟器移植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作為業務進行的器官移植斡旋需要獲得厚生勞動大臣的許可。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以營利為目的,或使接受移植手術者無法得到公平、適當選擇機會者,不得授予許可,該規定旨在使需要移植手術者能夠適當地接受臟器移植,公平地獲得接受移植手術的機會,避免器官買賣和有償斡旋(即使非日本國民的國外犯罪者也會受到處罰,同法第20條)成為經濟交易的對象,器官提供應基於人道主義精神自願進行(同法第2條、第11條),以確保符合基本理念的器官移植醫療的適當實施......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99期:迢迢復歸路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