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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
2021/05/28
從用藥風險分擔論藥害救濟制度之救濟限制──以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為中心(醫法新論)
臺灣藥害救濟制度係指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因藥物不良反應發生嚴重疾病、障礙或死亡之情形,且無藥害救濟法第13條各款所列之排除情形者,可獲得金錢補償的制度。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
醫療公法
2018/08/27
釋字第767號:「常見」且「可預期」藥害不得救濟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767號解釋(下稱本號解釋)的聲請人曾小姐,於臺大醫院住院期間經診斷罹患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惡性淋巴瘤,在使用含amikacin(氨丁卡黴素)成分的藥品進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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