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103 (53期)

202103 (53期)

202103 (53期) 企劃導讀

談未成年人之醫療自主權益

自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意定監護制度等法律問世,在成年人對於醫療自主逐漸受有法律保障下,未成年人之醫療自主是否在這之中亦受重視?,但對於未成年人的醫療自主權益,仍囿於以年齡劃分行為能力之框架中。適逢迎接下月之兒童節,於紀念之餘,本期企劃也欲以未成年人的醫療自主權益為核心,探討並總囊各個面向之議題。

目前青少年之醫療照護除風險較大之治療,法律要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外,於一般性醫療行為及具有公共衛生意義之醫療照護,則均無決定能力年齡下限,亦未就具有敏感性健康資訊之保密義務與界限、未達法定性行為年齡之未成年人間性行為通報義務等提供明確規範。長庚大學醫務管理學系林欣柔副教授於「論青少年愛滋檢測及治療之同意、保密與通報」一文中,分析青少年的法律上醫療決定能力、維護資訊秘密的權利及為疾病監控與落實青少年保護法律目的之通報要求等議題。本文主張為促進青少年最佳利益,法律上應體系性檢討同意、保密與通報之要件。

如何協助未成年人做出醫療決定,是一個困難但重要的議題,由法定代理人輔助決定或代理決定、借用行為能力制度下的年齡區分,是立法者過去直觀的想法。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江浣翠副教授於「未成年人之醫療決定與自主─臺灣規範現況與評析」一文中,臚列臺灣醫事法規中有關未成年人醫療決策之規範,並提出初步的提問與探討。

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之下,尊重兒童自主與考量其最佳利益乃是兒童醫療領域中最重視的原則。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張濱璿醫師/律師於「兒少權益保障與兒童友善醫療環境的建構」一文中,以兒童友善醫療作為具體實踐,兼顧孩童所需之硬體環境、專業人員、就醫流程、治療方式、支持資源,並落實於政策與制度層面,希望從醫療、社福、政策、法制各方面努力,使臺灣兒童能獲得更好的友善醫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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