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201 (63期)

202201 (63期)

202201 (63期) 企劃導讀

保健食品放大鏡

隨著生活品質提升、生藥技術的進步,以及國人對自身健康的重視,致使相關健康食品或保健品之需求量與時俱增,加上媒體廣告就此等產品對於健康保健效果的推波助瀾,國人對此等食品的消費量十分驚人,也因此衍生諸多亂象。本期企畫即從主管機關對管理此等食品廣告之合憲性、審查與限制之標準、違法廣告之處罰、以及對消費者之民事保護等面相進行討論。

張愷致老師於「商業性言論之管制與保護—對營養保健食品管制的思考」一文中,從商業性言論自由的審查切入,檢析台灣及美國對商業性言論在憲法言論自由保護脈絡下所受之保護,以及對商業性言論管制之審查標準。作者著眼於此類商業性言論態樣多變,涉及產品類型差異極大,可採取之管制態樣多元,均可能對言論自由之違憲審查產生影響,故政府對商業性言論管制之合憲性審查,仍須視個案狀況始能加以判斷。

吳信華老師於「保健食品廣告的憲法審查問題—先前釋憲實務見解的爭點思考」文中,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保健食品」廣告之違憲審查,提出若干值得注意之面向。作者認為就比例原則言,遏止不實的保健食品廣告,需具有適當性與必要性且合乎比例;而平等原則上,必須要有可相提並論的對照組,方能得出是否恣意差別待遇;於法律明確性上,則遭遇判斷標準不明的兩難。文末作者更提到裁判憲法審查上線後,所面臨的新局勢。

目前保健營養食品係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與健康食品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有別,然而保健食品於標示、宣傳或廣告上,卻常可以看涉及健康、抵抗力、減肥,甚至療效等陳述或聲明,此等違法宣稱醫療效能時,除了應確認適用何項法律外,對於行為要件該當與否之判斷,以及對於處罰之行為數的認定,都是需要釐清的問題。宮文祥老師於「初探保健及健康食品違法廣告開罰的行為態樣與行為數之認定」一文中,以理論為經,實務判決為緯,進行詳盡之說明。

就消費者之保護議題,吳淑莉老師於「健康食品業者之消保法商品無過失責任」一文中,認為健康食品欠缺安全性致生損害,倘企業經營者不能舉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即應依消保法第7條負無過失責任;惟若已經主管機關查驗、審核並予以許可證,則應許企業經營者已完全舉證。針對尚無危害發生或因果關係不明之事件,宜肯認消費者得主張身體自主權受侵害,或依食安法第56條仍由企業經營者舉證、或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調整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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