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207 (69期)

202207 (69期)

202207 (69期) 企劃導讀

子不語——談醫事人員之保密義務與倫理

一起2015年發生的德國航空不幸空難,機上150名乘客與機組員全數罹難,檢察官最終認定副駕駛因精神狀況不隱定,曾經諮詢過40餘位醫師,雖有部分醫師評估為不適宜繼續飛行,然而因受限於保密義務,因此未曾有任何一位醫師將其精神狀況通報僱主。此「德國之翼」事件,正勾勒出本期企劃之主軸─探討病情隱私的古典爭議問題。

醫師對病情的保密義務可謂是維繫醫病間信任之磐石,從醫師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到現有各國的醫學倫理規範,一直是醫師的醫學倫理基本守則。然而如何從倫理進而刻劃出保密義務之清晰界線,並非易事,特別是當病人隱私與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衝突時,譬如「德國之翼」事件中病人隱私是否絕對優先,醫師是否應向第三人(包括僱主)揭露,不無問題。侯英泠老師於「醫師保密義務之原則與例外─論病人個人隱私保護與揭露之倫理難題」文中,從醫師倫理出發,並借鏡他國,依現有法規提出解釋方向,並呼籲各醫師學會應該積極建立一些倫理指引,提供醫師面臨此類倫理衝突情境之參考。

當病人病情的揭露於刑事案件調查上有其必要性時,醫師保密義務於司法活動中所面對的挑戰力道,即與對其他第三人揭露有所不同。陳文貴法官於「病患自主原則與醫師保密義務之解除」文中,從病人隱私自主的憲法保障談起,指出醫師對病患之保密義務雖具有優先於國家追訴犯罪之特徵,但提出此保密義務或拒絕證言權利之優先地位能否被撼動的質疑,認為對於病患隱私權之保護並非絕對,在涉及保護重大迫切公益的情況下,病患隱私權有時有退讓之必要,並建議現行法應增加解除醫師保密義務之一般性規定。

就刑事訴訟法中醫事人員得拒絕證言之規定,陳俊榕老師於「醫事人員的拒絕證言─是權利或是義務?」文中對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得拒絕證言」究應解讀為權利或是義務提出檢討,認為雖從法文用語來看,「得」字似乎容許特定職務之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保有決定是否證言的空間,但將該條與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併同觀察,拒絕證言當以義務而非權利解讀為宜,文中並指出,就不在條文規定內的醫事人員,亦應基於其法定保密義務而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

最後,與「德國之翼」事件不同的是,僱主能否取得或利用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張義德老師於「勞工健康檢查資料之取得、保存與利用─勞工受檢義務vs.隱私權保障」文中指出,勞動關係中之僱主基於業務需求與確保勞工健康,有為勞工提供身體檢查之必要,惟不可避免地將直接與受僱者的隱私權發生扞格,文中並臚列相關之現行法規並參考日本法制,認為在符合個資法規範的架構下,取得就業所需的勞工隱私資料原則上必須取得其個人之同意,但前提是讓勞工知道,即便不同意也不會受到不利益的待遇。

近期政府為因應COVID-19疫情,對染疫或疑似感染者健康資訊之掌握,攸關防疫政策之擬定與全體國人安全,如何調整或限縮醫師保密義務,使其與病患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間取得平衡,成為不能迴避之課題,吳全峰老師於「COVID-19疫情下之醫師保密義務初探」文中,指出這些調整雖然整體上具有正當性,但是否在法律上尚難稱明確之情況下過度擴張醫師例外得揭露病患資訊之內容、對象與情境,或是放寬遠距醫療之過程中是否忽略醫師保密義務之相對應調整,不無討論空間,因此認為制定新法規或適當之行政命令與指導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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