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302 (76期)

202302 (76期)

202302 (76期) 企劃導讀

健康個資的數位治理與信任

健保資料庫釋憲案歷經多年,終於在2022年8月宣告判決,然而判決出爐並未結束爭議,反而開啟新的一波討論。又今年衛福部修正通過「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以及訂定醫院、護理機構、西藥批發零售商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顯見智慧醫療、精準健康的進程。另方面,我國防疫成果如此斐然雖拜科技運用之賜,卻也引發我們對電子圍籬、健保卡註記等的疑慮。這些疑慮表示我們對個資隱私的權利意識。這股意識透過訴訟方式(諸如健保資料庫釋憲案、訴請Google刪除搜尋結果案),或以公共政策平台對政府施壓(疾管署捐血人血清抗體研究調查計畫應採事前徵詢同意),亦有國會監督與施壓;這波權利意識的浪潮會帶我們走向何方,值得我們觀察,也因此本期企劃藉此東風討論健康資料的治理與信任。

《商君書‧修權》曰:「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姦無端。」一個好的資訊治理,是不能脫離人民對政府之信任,而這份信任必須是雙方所共同擁立與維護。是以本期企劃以健康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的面向,分別討論被遺忘權、退出權以及利用回饋機制,並綜探個資蒐用的法源依據與監督機制,以令身處在這波權利意識浪潮中的我們,能夠稍微看到燈塔之光而團結一致、勇渡難波。

本次憲法法庭的判決開啟了我國對被遺忘權的重視,但是在目前我國的相關規範與實務運作可能尚有不足的前提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程法彰教授於「公部門健康資料庫的被遺忘權行使—由111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出發」文中藉由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的規範與相關論述,提出對於被遺忘權與健康資料庫利用兩者之間論理上的可能折衝。同時並對於本次判決中大法官所提出被遺忘權保護不足的決議,基於判決整體論述以及歐盟的相關經驗,從法規範制度與實際操作兩方面,提出觀察與建議,或可作為我國接下來在面對判決後續處理的可能參考。

健康大數據或巨量資料之利用,以及人工智慧、機器(深度)學習等技術於健康醫療體系之應用特性與脈絡,尤其對於俗稱「黑盒子」特性之資料科學類型,其運用預測性演算法甚可望延伸至醫療之診斷、決策上,具有精準醫療或個人化醫療之願景。政治大學商學院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鄭菀瓊助理教授於「巨量健康資料之智財保護與公平競爭」一文中將討論範疇擴展至市場競爭架構。健康醫療巨量資料具有明顯之外溢效果與公有財特性,於多邊平台經濟特性發揮下,應如何確保「延伸資料」此一次級市場之公平競爭,以免耐久之長期市場力量(durable market power)侵蝕動態競爭效率。

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除了宣告中央健康保險署的健保資料庫設置行為,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張陳弘助理教授於「健康資料庫之數位資料治理—兼論個人資料保護法於資料治理之定位」一文認為該判決亦揭示個人資料保護法係個資保護的框架性規範,並非關於個人健保資料蒐用之專法。關於健康資料庫之資料治理法制思考,應得借鏡參考歐盟一般性資料保護規則與最新之歐洲健康資料空間規則草案。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張志偉助理教授則於「健康資料的事後控制權—以歐盟法與德國法為借鏡」一文中,參酌歐盟、德國之立法例,對於個資主體所享有之個資法上權利內涵略作分析,並提供若干可供我國立法參考之處。圓矩法律事務所林煜騰律師則於「醫事機構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遵指引—從健保資料庫案談起」一文即是欲從健保資料庫案出發,逐步地從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的盤點,醫事機構在使用個人資料時的法遵要求,以供醫事機構在經營業務時,得以避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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