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2026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26/03/09
淺談檢察官在偵查中之強制處分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

【關鍵詞】

【背景】
某犯罪集團因涉及詐欺及洗錢案,經地檢署搜索該犯罪集團成員住所,並拘提A、B、C、D、E五人到案,經檢察官複訊後,檢察官認定A、B、C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之虞,而聲請羈押禁見;另外D、E兩人則分別以新臺幣40萬至5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焦點檢視】
一、何謂「羈押」?
羈押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在經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或逮捕後,如果認為該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時,為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及刑罰得以執行,法院得裁定將被告收容到特定處所,以暫時限制該刑事案件被告的人身自由。
一般來說,律師在收到當事人通知他被羈押的時候,會先去法院的閱卷室聲請閱卷,確認檢察官是以何種理由與證據向法院聲請羈押,律師在閱完卷之後,就要在律見的時候跟被告討論檢察官羈押的理由,在羈押庭上,一一針對檢察官的羈押理由做辯駁,法院最後會看有無羈押原因與必要性,裁定要羈押或是准予多少錢交保、限制出境出海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

二、一般性羈押與預防性羈押
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應受到羈押,是必須由法官來決定,在偵查中,如果檢察官認為該刑事案件的被告有羈押的必要,則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再由法官來決定准否羈押。
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一般性羈押的要件需要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法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等情形;然而,如果經法官訊問後,如果認為被告觸犯「特定犯罪(例如放火罪、強制性交罪等)」且「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能證明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的可能」且「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為羈押,此即為預防性羈押。

三、何謂「具保」?
具保是指法官認為可能沒有到拘束被告人身自由的地步,所以會命刑事案件的被告提出保證書或繳納相當的保證金來代替羈押。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所謂「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是指被告的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等,所謂「辯護人」則指律師。因此,刑事案件的被告在羈押當中可以隨時向法官聲請交保,如果案件還在偵查當中,則法官會徵詢檢察官的意見,當有符合停止羈押的條件時,法官則會決定讓被告交保而停止羈押,釋放被告。

四、何謂「責付」?「限制住居」?
責付及限制住居都是羈押的替代手段,前者是指將刑事案件的被告交由指定的人(例如得為輔佐之人、辯護人),受責付的人則要出具證書,並寫明如經傳喚時,要促使被告隨時到場,以確保被告隨時出庭;後者則是指要求刑事案件的被告居住在某個特定的地點,並需定期向警察局報到,以確保被告不會逃亡。現在也蠻多法院會以限制住居加上佩戴電子監控裝置,來避免被告逃亡。

五、偵查中羈押──代結論
由於羈押會侵害人刑事案件被告的人身自由,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分別訂有羈押跟延長羈押的期限限制,而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也訂有羈押期間之上限限制。刑事案件的被告在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羈押2個月,而依同一條第5項規定則可以再延長羈押一次,也就是說偵查中的羈押最多只可以羈押4個月,基本上檢察官就差不多要起訴被告了。
在本案中,被告A、B、C、D、E五人經拘提到案,其中被告A、B、C三人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羈押禁見僅能有辯護人與被告進行接見),其餘被告D、E二人則經法院裁定交保,如果被告A、B、C三人此次的羈押禁見滿2個月,則檢察官可以再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則可裁定否准羈押或准羈押或准羈押禁見,被告A、B、C三人最多在偵查中僅能被羈押4個月,如果羈押期限屆至都還沒經檢察官起訴,則必須釋放被告。所以基本上,在偵查中的強制處分,檢察官的決定是有足夠的權限。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6年時事短評